当前位置:普法百科网 >

诉讼仲裁 >判决执行 >

申请法院强制执行需要提供什么材料?

申请法院强制执行需要提供什么材料?

一、申请法院强制执行需要提供什么材料?

申请法院强制执行需要提供什么材料?

申请人申请强制执行应提供的材料有:

1、强制执行申请书一份。申请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加盖公章;申请人为自然人的,应由本人在强制执行申请书上签名或捺手印。强制执行申请书不得使用圆珠笔书写,不得使用复印件。

2、证明申请人主体资格的材料一份,受委托代为申请强制执行的,一并提供委托代理资料。申请人申请执行非法院法律文书的,还应提供被申请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材料一份。

3、具有强制执行内容的生效法律文书原件一份和复印件两份。法院出具的生效法律文书应加盖承办法官的法律文书生效章,如果经过两级法院审理,一、二审法院的法律文书均需提供;仲裁机关出具的生效法律文书应附上仲裁机关关于法律文书已经生效的函件或双方当事人已签收的送达回执原件一份;行政机关出具的生效行政法律文书应附上当事人已签收的送达回执以及证据材料原件一份。

4、被申请人财产线索清单。已经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的,应提交采取保全措施的民事裁定书复印件一份。

二、起诉财产保全多久可以申请强制执行?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对于诉讼保全的民事案件,是由判决书生效后开始执行的,如果被执行人不履行判决书的,申请人可以申请强制执行。

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调解书和其他应当由人民法院执行的法律文书,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强制执行申请书,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材料,法院下达的法律文书是申请强制执行是必不可少的材料。对于起诉财产保全的民事案件来说,判决书生效之后就可以开始执行,如果被执行人不履行判决书中规定的义务,申请人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向法院申请执行的期限是两年,从法律文书中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开始计算。

  • 文章版权属于文章作者所有,转载请注明 https://pfbkw.com/susong/panjuezhixing/o5p6kv.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