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普法百科网 >

诉讼仲裁 >判决执行 >

虚假诉讼受理程序由哪个部门负责取证?

虚假诉讼受理程序由哪个部门负责取证?

一、虚假诉讼受理程序由哪个部门负责取证

虚假诉讼受理程序由哪个部门负责取证?

虚假诉讼程序负责取证的部门根据具体的诉讼类型来进行分有三类:

1、在行政诉讼中被告负有举证责任。

2、在刑事诉讼中,公诉案件中举证责任由人民检察院承担,自诉案件中被举证责任由自诉人承担。

3、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根据《刑事诉讼法》

第五十一条:公诉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人民检察院承担,自诉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自诉人承担。

根据《行政诉讼法》

第三十四条: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视为没有相应证据。但是,被诉行政行为涉及第三人合法权益,第三人提供证据的除外。

根据《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证明责任和职权探知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二、虚假诉讼罪的构成要件及责任形式

(一)、构成要件

(1)、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是指以虚假事实为根据,依照民事诉讼法想法院提起诉讼。常见的情形是,通过伪造书证、物证,或者双方恶意串通提起民事诉讼。在刑事自诉、行政诉讼中以捏造的事实向法院提起虚假刑事自诉或者行政诉讼的,不成立本罪。

(2)、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是本罪的结果要件。

(3)、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并不限于严重侵害他人财产,使他人成为民事诉讼被告而入诉讼过程的,就可以认定为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

(4)、本罪的行为主体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

(二)、主观责任形式

虚假诉讼罪的责任形式为故意,但行为人误以为自己想要债权等利益而提起民事诉讼的,不以本罪论处。

三、虚假诉讼的认定方式

1、行为方式。

在通常情况下,行为人进行虚假诉讼是以“捏造事实”、伪造对自己有利的证据来欺骗司法机关。除此之外,虚假诉讼罪还有可能以“隐瞒真相”的方式进行。在民事诉讼中,一方当事人隐瞒事实欺骗法院提起虚假诉讼进而谋取不正当利益。比如,在司法实践中,当事人以对方已经履行完毕但未销毁的债务文书或者其他材料为证据,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对方再次履行债务或者达到其他非法目的。这就是典型的以“隐瞒真相”的方式提起虚假诉讼。而且,“隐瞒真相”可以称为变相地“捏造事实”,“隐瞒真相”消极不作为与“捏造事实”积极作为之间具有等价性。所以,隐瞒真相也属于虚假诉讼的行为方式之一。

2、发生领域。

虚假诉讼罪中的诉讼限定为民事诉讼,行为人向仲裁机构提起虚假仲裁的行为,不适用该罪规定。这里的民事诉讼,指的是完整的民事诉讼流程,包括起诉、立按、开庭、审判、审判监督、执行等程序。行为人除了向法院提起虚假诉讼外,还可能利用伪造的判决书、公证文书、仲裁裁决书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这在本质上也是对法院正常司法秩序的一种破坏,同样也有可能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也应当按照虚假诉讼行为论处。

由于虚假诉讼是通过虚构事实、捏造事实等的方式进行的诉讼,所以可构成妨害司法程序罪,造了并不是真实存在法律依据的诉讼,对于虚假诉讼可由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进行取证,公安机关有管辖权,可以直接立案侦查。

  • 文章版权属于文章作者所有,转载请注明 https://pfbkw.com/susong/panjuezhixing/6nvv8y.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