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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特别程序案件再审适用吗?

民事特别程序案件再审适用吗?

一、民事特别程序案件再审适用吗?

民事特别程序案件再审适用吗?

根据法律规定,对已生效的解除婚姻关系的判决和按照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审理的案件以及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审理后维持原判的案件,当事人不得申请再审。具体规定如下:

民事诉讼法》第202条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解除婚姻关系的判决不得申请再审。

民事诉讼司法解释第三百八十条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破产程序等非讼程序审理的案件,当事人不得申请再审。

其中并没有规定按照特别审理的案件不得申请再审。

举例:如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如果法院依据民诉法以“认定申请没有事实根据的”判决予以驳回,而却有证据证明这一判决是错误的(即认定申请有事实根据),如不赋予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权利,法院将无法纠正错误。如仍依据原有证据材料依据民诉法第173条申请撤销原判决,于法于理都不通。

不得申请再审的内容:

(1)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解除婚姻关系的判决、调解书,不得申请再审。

(2)当事人就离婚案件中的财产分割问题申请再审的,如涉及判决中已分割的财产,立案审理;如涉及判决中未作处理的夫妻共同财产,应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

(3)按照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审理的案件。

可以再审的裁判文书

1.判决:特别程序及公示催告程序作出的判决不适用于再审程序。

2.裁定:没有限制。

3.调解书:可以再审。

二、民事诉讼特别程序特点

特别程序与普通程序、简易程序相比,具有下列特点:

(一)特别程序的审理是对某种法律事实进行确认

依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不是解决民事权利义务争议,而是确认某种法律事实是否存在,确认某种权利的实际状况。按普通程序、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则是要依法解决民事权益冲突,确认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制裁民事违法行为

(二)没有原告和被告

特别程序的开始,是因申请人的申请或起诉人的起诉而开始。申请人或起诉人不一定与本案有直接的利害关系,而且他们没有对方当事人。依照普通程序、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则必须是由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原告提起,有明确的原告和被告双方当事人。

(三)实行一审终审

按照特别程序审理案件,实行一审终审,判决书一经送达,立即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或起诉人不得提起上诉。而依普通程序、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除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实行一审终审外,都实行两审终审制,当事人对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不服,有权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四)审判组织特别

按照特别程序审理案件,审判组织原则上采用独任制,只有选民资格案件和重大疑难的非讼案件,才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而按照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由审判员、陪审员共同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按简易程序审理的简单的民事案件,才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

(五)不适用审判监督程序

按照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以后,如果发现判决在认定事实或适用法律方面有错误,或者是出现了新情况、新事实,人民法院根据有关人员的申请,查证属实之后,可依特别程序的规定撤销原判决,作出新判决。而依照普通程序、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判决生效后,发现确有错误,必须依审判监督程序提起再审,予以纠正。不经审判监督程序,任何机关和个人均无权撤销生效判决。

(六)案件审结期限较短

按照特别程序审理案件,审理期限较短。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审理选民资格案件,必须在选举日前审结;非讼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1个月内或者公告期满后1个月内审结,而按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6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按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审结。

(七)免交诉讼费用

按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一律免交诉讼费用。而按普通程序和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不论是财产案件,还是非财产案件,都必须依法交纳诉讼费用。

我国的特别程序也是民事诉讼程序中严格规定的一种,此时我们需要注意的是,在适用特别程序的时候,一定要及时的保护自己的权益,遵循法定的程序条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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