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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航空运输损害赔偿的原则

涉外航空运输损害赔偿的原则

随着对外开放的逐步加深,我国与其他国家的业务往来也越来越频繁,对外业务是我国经济来源的重要一块,其中,涉外航空运输的数量也越来越多。那么涉外航空运输损害赔偿的原则是什么呢?接下来,本站小编为大家解决这个问题。

涉外航空运输损害赔偿的原则

1、 关于赔偿原则的法律适用。

双方当事人对本案应适用的法律,一致的选择是“华沙公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涉外合同的当事人可以选择处理合同争议所适用的法律,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涉外合同的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这是我国法律在涉外案件法律适用方面对“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的体现,这已成为当今各国处理民商事法律关系的重要原则。“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是相对的、有限制的。

世界各国立法都对“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有一定程度的限制,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当事人所选择的法律必须是与当事人或合同有实质性联系;二是当事人选择的法律不违反公共秩序;三是当事人选择的法律不违反强制性规定。当事人必须在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前提下,选择与他们本身或者与他们之间的合同有实质联系的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民事法律有不同规定的,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第三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国际惯例。”由此可见,先国际条约,再国内法,再国际惯例,是我国法律对涉外民事案件法律适用顺序作出的强制性规定。当事人在协议选择涉外民事案件适用的法律时,必须符合这个规定。

我国与美国都是“华沙公约”和“海牙议定书”的成员国。作为公约缔约国,我国有义务遵守和履行公约,故本案应首先适用“华沙公约”和“海牙议定书”。根据“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原则,本案双方当事人也一致选择适用“华沙公约”。这一选择不违反我国在涉外民事案件法律适用方面的强行性规定,应当允许。

2、关于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确定。

乘坐班机发生纠纷,通常是旅客运输合同纠纷,解决的是违约责任。但因乘坐班机受伤致残,违约行为同时侵犯了人身权利,就可能使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犯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由此可见,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不能在同一民事案件中并存,二者必居其一,应由受损害方选择。陆红在请求美联航承担违约责任的同时,又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应视作对责任选择不明。在这种情况下,如何确定责任的选择,对为受害当事人提供必要的司法救济尤为重要。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重要区别在于,两者的责任范围不同。合同的损害赔偿责任严格按合同的约定执行,主要是对财产损失进行赔偿;侵权的损害赔偿责任按侵权造成的损害后果确定,不仅包括财产损失的赔偿,还包括人身伤害和精神损害的赔偿。从最大程度保护受害人利益的角度出发,法院依职权为受害当事人选择适用侵权损害赔偿责任。

3、关于赔偿责任限额问题。

“海牙议定书”规定,承运人对每一旅客所负的责任,以25万法郎为限,但旅客可与承运人以特别合同约定一较高的责任限度。这个限额不仅体现了“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原则,也符合“海牙议定书”的规定。从主权国家应当遵守国际义务考虑,法院对双方当事人约定的这一最高赔偿责任限额应予认定。

通过本站网站的解答,大家对涉外航空运输损害赔偿的原则问题应该有了更加深刻全面的了解。在国际贸易和出国业务中,虽然我国政策设施保证已相当完整,但是相关必要的法律知识的了解也是极其重要的,这有利于我们在对外交往中积累经验,并遇事处变不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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