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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规定照片属于什么证据

法律规定照片属于什么证据

一、照片属于什么证据

法律规定照片属于什么证据

物证是指以物品的存在、外形、质量、规格、特征等证明民事案件事实的依据。常见的物证包括受损害的公、私财物,致伤的工具和斗殴留下的痕迹等。因为物证和书证往往会发生重合,所以应该相区别,物证和书证最主要的区别在于:物证是用物品的外部形态、特征,固有的质量、规格、数量等证明案件事实的。书证是用体现在物品上的思想内容来证明案件事实的。交通事故现场的损坏的车辆就属于物证。

如果照片本身涉及案件的证明能力,就可能是物证,比如某两人因为一涉嫌隐私的照片起争执而杀人,则在本案中照片就可能是物证,

如果照片的内容能证明案件的某方面,则是视听资料,比如照片的内容显示某一起交通肇事撞人的瞬间,则能认定为是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明,

视听资料是指用录音机、录像机或电子计算机等所录制的录音带、录像带及储存的资料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明。常见的有录像带、录音带、录音片、电影胶卷、电视录像、传真资料、微型胶卷、电话录音、雷达扫描资料、电子计算机储存的数据和资料等。视听资料具有以下特点:第一,视听资料是利用电子科技等高科技产生的,具有科学技术性。第二,视听资料兼有书证用思想内容和物证用物品的外形、特征来证明案件事实的特点。第三,视听资料是印证当事人陈述、书证和物证等证据的有力工具。如一起发生在十字路口的交通事故中,认定责任主要依据的路口监控录像就属于视听资料

书证是指用文字、符号或图画所表达的思想内容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常见的书证包括合同书、各种各样的公、私文书、租赁契约、结婚证、房产证、商标、信件、电报、牌号、车船票、各种运输单据、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等。书证的特点为:第一,书证是用思想内容来证明案件事实的;第二,书证的思想内容是通过文字、符号或者图画等表达的。交通事故中的各种医疗收费票据、当事人自行协商达成的调解协议都属于书证。

二、偷拍照片能否作为婚外情证据

很多当事人认为偷拍偷录的材料不能作为证据使用。而2002年4月1 日,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并实施的《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规定了在民事诉讼过程中“对有其他证据佐证并以合法手段取得的、无疑点的视听资料或者与视听资料核对无误的复印件”,“对当事人提出异议但没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的,人们法院应当确认其证明力”。

另外,根据《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68条的规定,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评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因此,证据收集是否合法,限制在于是否侵犯了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了法律的禁止性规定。比如,为了调取不忠证据而侵入第三者住宅,四侵权行为,当然取得的证据不具备合法性。但如果是在自己家里取证,则不存在此问题。但如果取证的目的已达到,却另行对第三人的人身或者精神进行侮辱,则又构成了侵权行为。又如,在自己家里安放录音设备,不构成侵权。但安放在第三人家里或者办公室的,就不具备合法性。再如,通过非法手段取得的在第三人居室内取得亲昵照片就不具备法性,但如果是在公共场合取得的两人的亲昵照片,就具有合法性。

可见,只要不违法,当事人或其代理人拍摄和录制的影音资料,是可以作为证据使用,且有证明力的。

需要看究竟此时是根据照片中的内容来对案件进行证明,还是仅仅是照片就可以提供证明,不同的情况下其实对照片的定性也不同。而在收集证据的过程中,也要注意不能有违法的行为,否则会导致证据不被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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