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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空坠物侵权人赔偿后追偿的依据是什么

高空坠物侵权人赔偿后追偿的依据是什么

法律对于高空坠物的责任承担问题也有明确规定,不过在实际操作的过程当中通过诉讼的途径来维权会花费很大的精力,即便我们通过打官司维权胜利了,要求整栋住户的人全部都来赔偿的话执行过程也是比较困难。而那些就是因为被其他人连累的当事人在赔偿了以后还在考虑,高空坠物侵权人赔偿后追偿的依据是什么?

高空坠物侵权人赔偿后追偿的依据是什么

一、高空坠物侵权人赔偿后追偿的依据是什么?

我国现行的高空坠物责任承担法都尚且不够完善,也正是在难以确认侵权人的情况下才通过举证倒置的原则实行连坐法,所以在对被侵权人进行了赔偿以后的追偿问题并没有任何明确的法律规定。

因为在我国高空坠物的法律责任虽然是按照连坐板来承担的,但实际上高空坠物的举证原则也是比较特殊的,侵权法当中规定的高空坠物的连坐并不违反举证原则。

对于高空坠物伤人的情形,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另外,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

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八十五条 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第八十七条 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

由此可以看出,高空坠物的侵权案件实行举证责任倒置。

二、适用举证责任倒置的合理性。

《侵权责任法》将举证责任倒置给了被告人,对抛掷物、坠落物损害责任第一次明确规定了具体规则。该条规定所确立的高空抛物规则主要基于对受害人的救济,就是在受害人找不到加害人的情况下,为了避免得不到赔偿,出于公平的考虑,让有可能造成损害的人承担一个补偿责任,使受害人得到救济。这个条文其实更大的作用在于阻吓高空抛物的违法行为,促使大家遵守公共生活规则,避免造成损害。目的是加强对受害人权益的保护。因此,在高空落下物致人损害案件中适用举证责任倒置的做法是比较合适的。

其合理性在于:

1、这类案件符合举证责任倒置的适用情形;

2、适用举证责任倒置更符合公平原则;

3、适用举证责任倒置为法院裁判提供了依据,统一了裁判结果;

4、适用举证责任倒置更能体现法律的精神。

比较遗憾的是,目前我国没有对高空坠物侵权人赔偿后追偿的这个问题作出明确的规定。主要是在赔偿了以后也不知道应该到底向谁追偿,如果可以追偿的话,当初就是直接让这个最主要的责任人来赔偿的,那也就不会让全体的小区住户都承担赔偿责任了,也就是说,实际上高空坠物在赔偿以后是不存在着追偿的这种说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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