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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空抛物入刑故意杀人罪成立吗?

高空抛物入刑故意杀人罪成立吗?

高空抛物入刑故意杀人罪成立吗?

高空抛物入刑故意杀人罪成立吗?

属于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造成的严重后果将以相关罪行的标准来量刑处罚。

近年来,高空抛物、坠物事件不断发生,严重危害到了公共安全,侵害了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为充分发挥司法审判的惩罚、规范和预防功能,依法妥善审理高空抛物、坠物案件,切实维护大家的人身安全,根据我国《刑法》,对高空抛物的处理出台如下意见:

故意从高空抛弃物品,虽然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但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我国《刑法》第114条相关规定,将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若高空抛物行为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可依照《刑法》第115条相关规定,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过失犯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以上“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致人伤亡,还是在非故意致人伤亡的情况下,也就是说高空抛物行为仅是出于习惯而不是为了伤害他人。若高空抛物行为就是为伤害、杀害特定人员而实施的,就不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这么简单了,依照《刑法》的相关定义,这属于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造成的严重后果将以相关罪行的标准来量刑处罚。

高空抛物若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罚且不得适用缓刑:

1、有证据证明多次实施高空抛物的;

2、经劝阻仍继续实施的;

3、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行政处罚后又实施的;

4、在人员密集场所高空抛物的;

5、造成了其他严重后果的。

也就是说,虽然高空抛物没有单独处法律来定刑,但高空抛物者仍要为自己的行为承担对应的刑事责任。过失导致物品从高空坠落致人死亡或重伤的,可以依照《刑法》第233条、第235条规定,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过失致人重伤罪定罪处罚。

故意抛物,意图致人重伤或死亡的,以故意伤人或杀人罪定罪处罚;造成公共财产损失,引起恐慌的,按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论处;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规定,从高空坠落物品导致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第134条规定,以重大责任事故罪定罪处罚。

如今城市里高层建筑越来越多,高空坠物已经不再是个人的行为了,为有效预防和依法惩治高空抛物、坠物行为,最高法出手,这种行为的性质也被明确。如果是故意,那么就是故意伤害罪(致人重伤或死亡),或者故意杀人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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