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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有火灾财产损害赔偿纠纷该怎样解决?

如果有火灾财产损害赔偿纠纷该怎样解决?

因火灾造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审理难点

如果有火灾财产损害赔偿纠纷该怎样解决?

(一)火灾事故认定书中起火原因含糊不清。火灾事故发生后,通常由消防部门出具火灾事故认定书。目前消防部门的认定书套用统一的格式文本,对起火原因的描述多采用排除法,缺乏对起火直接原因的认定和倾向性意见,给法院查明事实带来困难。如一认定书载明起火原因为“排除电气故障、遗留火种、外来火种引起火灾的可能,未发现放火引发火灾的证据,无法排除物品自燃引发火灾的可能”,原告据此认为火灾系被告管理不善而引发,被告则认为火灾系原告的货物自燃引起。

(二)火灾事故责任认定部门缺位。与交通事故认定书对事故责任作出直接认定不同,消防部门的火灾事故认定书主要描述起火地点、受损物资、人员伤亡情况等,但不明确认定事故责任主体,亦不划分事故责任比例,导致案件进入司法程序后,法院需要花费较长时间调查判定火灾事故的责任归属和比例。

(三)火灾事故鉴定程序启动难。实践中,双方当事人通常会对火灾成因、火灾损失金额等存有争议,并向法院申请司法鉴定。但由于目前缺乏相关法律规定和独立的鉴定机构,司法鉴定程序往往难以启动,导致当事人的权利较难获得救济。

由意外造成的失火引起的财产侵权

根据我国相关规定,对意外造成的失火引起的财产侵权该如何赔偿进行了相关的解答,失火造成的损失,与普通的财产损害的赔偿原则是相同的。即由火灾责任人负责赔偿。赔偿范围包括因火灾而遭受的全部财产损失。如果火灾完全是由自然原因造成的,且没有责任人的,没有赔偿。

相关法律法规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对此进行规定:“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因第三人侵权导致损害结果发生的,由实施侵权行为的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安全保障义务人有过错的,应当在其能够防止或者制止损害的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安全保障义务人承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赔偿权利人起诉安全保障义务人的,应当将第三人作为共同被告,但第三人不能确定的除外”。

2、《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也作出了相应的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3、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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