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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效和可撤销民事法律的区别

无效和可撤销民事法律的区别

形成条件不同。无效民事行为,是指不具备或者不完全具备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条件,因而不能产生行为人预期的民事法律后果的行为,其本质是一种法律上当然无效并确定不发生效力的行为。可撤销民事行为,是因行为有法定的重大瑕疵而须以撤销的民事行为。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五条 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第一百五十六条 民事法律行为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无效和可撤销民事法律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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