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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错要约是否存在合同关系

交错要约是否存在合同关系

交错要约是否存在合同关系
根据法律规定和实践情况来看,交错要约不存在合同关系。
交错要约,又叫交叉要约、要约之吻合,是指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发出要约,而同时对方也以同样的内容发出要约,且双方当事人彼此都不知道有要约的现象。
在交错要约现象中,在要约可以撤销的情形下,因双方都是要约人,有权撤回或是撤销要约,有权对要约拒绝,不管是哪一方撤销要约,即是对自己要约的拒绝,反过来讲,拒绝对方的要约也就是撤销自己的要约。同时,需要注意的一点是,交错要约都是要约,不是承诺。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来看,合同成立要经过要约和承诺两个程序,要约就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那么在交错邀约中很明显是没有承诺阶段的,且假如认定交错要约成立合同,容易造成当事人意见的自治和自救权利的限制。
因此,基于以上原因,目前在我国法律对于交错要约还不能认定其存在合同关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第十三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方式。
《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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