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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合同合法性审查包括哪些内容

政府合同合法性审查包括哪些内容

政府合同合法性审查包括哪些内容
根据要求,主要审查合同主体是否适格,合同订立是否符合法定程序,合同内容是否合法、有效以及是否有违法《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相关规定等。市政府法制机构、部门法制机构或承担法制工作的机构还应当对合同条款是否完整进行审查,必要时可以对合同内容的合理性提出意见,但不对政府合同涉及的技术、金额等问题进行审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的规定:
合法性审查主要包括五个方面的内容:合同主体、形式、内容、和订立程序。
合同主体即当事人的主体资格是否合法,审查当事人是否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合同形式应当符合法律要求,包括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
合同内容应重点审查有无法律规定的致使合同无效的情形。
审查合同是否经过有关机关批准、登记或者备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第九条
政府采购主体包括采购机关和供应商。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第十条
采购机关分为集中采购机关和非集中采购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一条
集中采购机关负责下列政府采购事务:
(一)统一组织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
(二)组织由财政拨款的大型政府采购项目;
(三)受其他采购机关的委托,代其采购或组织招投标事宜;
(四)办理财政部门交办的其他政府采购事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
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之外的其他政府采购项目,由各非集中采购机关按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自行组织采购。
《民法典》第八十六条  营利法人从事经营活动,应当遵守商业道德,维护交易安全,接受政府和社会的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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