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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单工业品买卖合同应该怎么签订?

简单工业品买卖合同应该怎么签订?

一、简单工业品买卖合同应该怎么签订?

简单工业品买卖合同应该怎么签订?

合同编号:____

出卖人:____签订地点:____

买受人:____签订时间:__年_月_日

第一条 标的、数量、价款及交(提)货时间

标的 牌号 规格 生产 计量 数量 单价 金额

交(提)货时间及数量   名称 商标 型号 厂家 单位

合计

合计人民币金额(大写):    (注:空格如不够用,可以另接)

第二条 质量标准:____

第三条 出卖人对质量负责的条件及期限:____

第四条 包装标准、包装物的供应与回收:____

第五条 随机的必备品、配件、工具数量及供应办法:____

第六条 合理损耗标准及计算方法:____

第七条 标的物所有权自__时起转移,但买受人未履行支付价款义务的,标的物属于____所有。

第八条 交(提)货方式、地点:____

第九条 运输方式及到达站(港)和费用负担:____

第十条 检验标准、方法、地点及期限:____

第十一条 成套设备的安装与调试:____

第十二条 结算方式、时间及地点:____

第十三条 担保方式(也可另立担保合同):____

第十四条 本合同解除的条件:____

第十五条 违约责任:____

第十六条 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由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__种方式解决:

(一)提交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七条本合同自______起生效。

第十八条其他约定事项:   ——————————————————————————

出卖人      买受人     鉴(公)证意见:

出卖人(章):   买受人(章):

住所:      住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鉴 (公)证机关(章)

账号:      账号:     经办人: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年 月 日

监制部门:

印制单位:   工矿产品买卖合同

订立合同双方:   买受人(全称):____   出卖人(全称):____

为了增强买卖双方的责任感,确保双方实现各自的经济目的,经双方充分协商,特订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第一条 产品的名称、品种、规格和质量

1产品的名称、品种、规格(应注明产品的牌号或商标):____

2产品的技术标准(包括质量要求),按下列第( )项执行:

(1)按国家标准执行;

(2)无国家标准而有行业标准的,按行业标准执行;

(3)无国家和行业标准的,按企业标准执行;

(4)没有上述标准的,或虽有上述标准,但买受人有特殊要求的,按买卖双方在合同中商定的技术条件、样品或补充的技术要求执行。  (在合同中必须写明执行的标准代号、编号和标准名称。对成套产品,合同中要明确规定附件的质量要求;对某些必须安装运转后才能发现内在质量缺陷的产品,除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合同中应具体规定提出质量异议的条件和时间;实行抽样检验质量的产品,合同中应注明采用的抽样标准或抽验方法和比例;在商定技术条件后需要封存样品的,应当由当事人双方共同封存,分别保管,作检验的依据。)

第二条 产品的数量和计量单位、计量方法

1、产品的数量:____

2、计量单位、计量方法:____

(国家或主管部门有计量方法规定的,按国家或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国家或主管部门无规定的,由买卖双方商定。对机电设备,必要时应当在合同中明确规定随主机的辅机、附件、配套的产品、易损耗备品、配件和安装修理工具等。对成套供应的产品,应当明确成套供应的范围,并提出成套供应清单。)

3 、产品交货数量的正负尾差、合理磅差和在途自然减(增)量规定及计算方法:

第三条 产品的包装标准和包装物的供应与回收  (产品的包装,国家或业务主管部门有技术规定的,按技术规定执行;国家与业务主管部门无技术规定的,由买卖双方商定。产品的包装物,除国家规定由买受人供应的以外,应由出卖人负责供应。可以多次使用的包装物,应按有关主管部门制订的包装物回收办法执行;有关主管部门无规定的,由买卖双方商定包装物回收办法,作为合同附件。产品的包装费用,除国家另有规定者外,不得向买受人另外收取。如果买受人有特殊要求的,双方应当在合同中商定,其包装费超过原定标准的,超过部分由买受人负担;其包装费低于原定标准的,相应降低产品价格。)

第四条 产品的交货单位、交货方法、运输方式、到货地点(包括专用线、码头)

1、产品的交货单位:_____________

2、交货方法,按下列第()项执行:

(1)出卖人送货(国家主管部门规定有送货办法的,按规定的办法执行;没有规定送货办法的,按双方协议执行);

(2)出卖人代运(出卖人代办运输,应充分考虑买受人的要求,商定合理的运输路线和运输工具);

(3)买受人自提自运。

3、运输方式:_____________

4、到货地点和接货单位(或接货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买受人如要求变更到货地点或接货人,应在合同规定的交货期限(月份或季度)前四十天通知出卖人,以便出卖人编制月度要车(船)计划;必须由买受人派人押送的,应在合同中明确规定;买卖双方对产品的运输和装卸,应按有关规定与运输部门办理交换手续,作出记录,双方签字,明确双方当事人和运输部门的责任。)  第五条 产品的交(提)货期限  (规定送货或代运的产品的交货日期,以买受人发运产品时承运部门签发的戳记日期为准,当事人另有约定者,从约定;合同规定买受人自提产品的交货日期,以出卖人按合同规定通知的提货日期为准。出卖人的提货通知中,应给予买受人必要的途中时间,实际交货或提货日期早于或迟于合同规定的日期,应视为提前或逾期交货或提货。)

第六条 产品的价格与货款的结算

1、产品的价格,按下列第( )项执行:

(1)按政府定价执行;

(2)按政府指导价执行;

(3)不属于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产品,或因对产品有特殊技术要求需要提高或降低价格的,按买卖双方的商定价执行。

(执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在合同规定的交货或提货期内,遇政府调整价格时,按交货时的价格执行。逾期交货的,遇价格上涨时,按原价执行;遇价格下降时,按新价执行。逾期提货或逾期付款的,遇价格上涨时,按新价格执行;遇价格下降时,按原价执行。由于逾期付款而发生调整价格的差价,由买卖双方另行结算,不在原托收结算金额中冲抵。执行协商定价的,按合同规定的价格执行。)

2、产品货款的结算:产品的货款、实际支付的运杂费和其他费用的结算,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结算办法的规定办理。

(用托收承付方式结算的,合同中应注明验单付款或验货付款。验货付款的承付期限一般为十天,从运输部门向收货单位发出提货通知的次日起算。凡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缩短或延长验货期限的,应当在托收凭证上写明,银行从其规定。)

本合同自__年_月_日起生效,合同履行期内,当事人双方均不得随意变更或解除合同。合同如有未尽事宜,须经双方共同协商,作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合同副本一式__份,分送银行(如经公证或鉴证,应送公证或鉴证机关)……等单位各留存一份。

买受人:______(签章)   出卖人:______(签章)

法定代表人:____    法定代表人:____

委托代理人:____    委托代理人:____

地址:_______      地址: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     开户银行:_____

账号:_______      账号:_______

电话:_______      电话:_______

邮编:_______      邮编:_______

二、工业品买卖合同纠纷怎么确定管辖

依据最高院相关的司法解释,应由被告住所地法院或合同实际履行地法院(即该房屋所在地法院)管辖。

处理买卖合同纠纷的法律依据主要是《民法典》、《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相关规定。

现实生活当中,不管是简单的工业品还是房屋买卖合同发生纠纷的时候,应当是按照当初所签订的买卖合同来进行确定的。即使是已经闹到了法院起诉的话,法院也是需要审查,其实签订的书面的买卖合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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