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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职工名册的规定是怎样的

劳动合同法职工名册的规定是怎样的

一、劳动合同法职工名册的规定是怎样的?

劳动合同法职工名册的规定是怎样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七条 【劳动关系的建立】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

第十条 【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二、职工名册的内容有哪些?

一是劳动者的基本信息,包括劳动者的姓名、性别、公民身份证号码、户籍地址及现住址;

二是用工形式,包括全日制用工、非全日制用工、劳务派遣等;

三是用工起始时间,即劳动者实际提供劳动的时间。

四是劳动合同期限,包括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或者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

三、劳动合同的类型有哪些?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十二条 【劳动合同的种类】劳动合同分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第十三条 【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合同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十四条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十五条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以某项工作的完成为合同期限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法律中对于职工名册的规定非常简单,对于用人单位来讲,所有在职职工的基本信息都应该记录在职工名册中,在劳动局、税务局等有关部门行使职权的过程中,有可能会查询职工名册,用人单位需要依法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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