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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认解除合同效力纠纷案件管辖的规定有什么?

确认解除合同效力纠纷案件管辖的规定有什么?

一、确认解除合同效力纠纷案件管辖的规定有什么?

确认解除合同效力纠纷案件管辖的规定有什么?

因确认解除合同效力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新

《民事诉讼法》增加了一个概念性的可供选择的法院即"与争议有实际联系地点的人民法院。

《民事诉讼法》中的协议管辖条款,是针对合同和其他财产纠纷而设立的。只要就合同纠纷订立管辖协议的,可认定由该合同产生的违约纠纷和侵权纠纷均由所选法院管辖。

增加的“与争议有实际联系地点的人民法院”应是指与合同或者争议标的有实际上的连接点的法院。

二、合同效力纠纷如何保存证据的?

举证责任决定的是当事人要保存证据的重点范围,证据种类决定当事人保存证据的形式。证据保存的目的在于使有利自已的事实处于可以证明的状态,不致于事实是有利于已的但是却无法证明,造成吃哑巴亏的实际后果。合同纠纷证据保存的具体要求如下:

1、对《合同书》及有关协议,以及当事人约定纳入合同内容的有关资料完整保存。这些书证直接证明了合同的成立与生效以及合同的具体内容。

2、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当事人向对方履行了合同的证据要保存。交付货物的要有收据,交款的要有发票或其它收款赁证。

3、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向对方发送的告知、通知、提出的异议。但有可能,均应予以完整保留。尤其对于产品质量异议与解除合同的通知务必以书面形式作出或由其签收、或邮寄、或以电话方式作出,同时进行电话录音。

合同效力纠纷由被告户籍所在地的法院管辖,在此过程中应该保存的证据如下,双方签订的合同书原件,当事人约定的纳入合同内容中的有关资料,合同履行过程中,对方履行合同的证据,合同履行过程中,向对方发出的告知,通知,提出异议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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