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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异议登记部门是哪个

房地产异议登记部门是哪个

一、房地产异议登记部门是哪个?

房地产异议登记部门是哪个

办理异议登记需要房地产管理部门。报送的材料如下:

1、房屋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证明房屋登记簿记载错误的材料;

4、其他必要材料。

二、办理异议登记的流程是怎样的?

1、申请人提交相关材料,填写登记申请表;

2、登记机构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

3、登记机构受理异议登记并将异议事项记载于房屋登记簿;

4、申请人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

5、登记机构凭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办理相应的登记。

三、异议登记申请的主体是什么?

有权提起异议登记的申请主体为利害关系人,即认为自己的权利未登记或因他人权利的登记使其应有权利受到侵害的人,也包括真正权利人。

具体而言,在登记中的几种主要形式的利害关系人有:

(1)法定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当事人,如房产继承时,被违法剥夺继承权的继承人;

(2)因虚假手段转移房屋,权利受到侵害的原权利人,如通过伪造原权利人签名、假冒产权人等虚假手段将房屋转移,此时原权利人为利害关系人;

(3)居住权利受到侵害的当事人,如房改房上市未经同居住成年人同意使其居住权利受到侵害的当事人。

如果提起异议登记的申请人不是利害关系人,则即使登记簿记载有误也无权申请。

四、为什么要设立异议登记?

1、当事人存在申请不实现象

房产是不动产,不仅是人类生存、活动的场所,而且价值巨大、具有保值、升值等特性。为获取、占有房产,一些当事人通过伪造书证,向登记机构提交错误、虚假的登记材料,取得房产。与此同时,一些新的法律法规实施后,原有的管理职权发生相应变化。

2、登记机构的审查权限、模式无法确保每份登记簿的准确性

房屋登记中由于登记机构审查职权和能力有限,不可能确保申请人提交的任何房屋登记材料都真实、合法,如对买卖合同的签名真实性发生纠纷,就需要凭借笔迹鉴定等技术手段来核实,登记机构无能力来鉴定真假。登记机构目前普遍采用的以形式审查为主、实质审查为辅的审查模式也是适应形势发展,符合现实法律的操作模式。形式审查主要是对申请人提交的登记材料与登记簿进行的一致性比对,登记材料之间是否具备关联性,登记事项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等,至于登记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若有疑问,登记机构可通过询问、实地查看、公告等方式进行审核。但无论怎样的方式,只能尽到程序上的审核,无法保证实体上的完全真实合法。因此登记簿记载有误难以避免。

3、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需一定的时间

在房屋登记中,因当事人申请不实或其他原因造成登记簿有误的现象存在。认为自己权益受到侵害的一方当事人往往通过提起诉讼或仲裁等法律途径来解决矛盾和纠纷。而人民法院、仲裁机构受理案件是需要一定的时间。为了防止在这段时间内,通过隐瞒真实情况、提交虚假材料取得房屋产权的当事人恶意转让房产,损害真正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就需要一种新的登记制度来适应。

综上所述,以上种种原因,都表明需要设立一种新的行政救济制度来适应这类纠纷的处理。而异议登记制度就是适应登记发展需要,解决困惑的一种行政救济制度。

房子购买后一般都要在房地产部门做个登记,但是有时候会因为一些原因导致房屋登记的信息有误或者申请不实的问题,遇到这种问题被侵害利益的一方当事人可以通过诉讼或者仲裁的方式来处理纠纷,从而通过法律的途径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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