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仓储合同的特点

仓储合同的特点

仓储合同的特点
(1)仓储的货物所有权不发生转移,只是货物的占有权暂时转移,而货物的所有权或其他权利仍属于存货人所有。
(2)仓储保管的对象必须是动产,不动产不能作为仓储合同的保管对象。
(3)仓储合同的保管人,必须具有依法取得从事仓储保管业务的经营资格。
(4)仓储合同是诺成合同。仓储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第三百八十一条
仓储合同是保管人储存存货人交付的仓储物,存货人支付仓储费的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第三百八十二条
仓储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民法典》第九百零四条  仓储合同是保管人储存存货人交付的仓储物,存货人支付仓储费的合同。

标签: 合同 仓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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