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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合同纠纷中的信用保险合同纠纷是什么意思?

进口合同纠纷中的信用保险合同纠纷是什么意思?

与国内商品买卖一样,在外贸商品交易过程中,合同依然是约束各方责任义务的法律性文件,进口合同的种类很多,其中,进口商在从国外购买商品时,为了提高信用度、保证交易的顺利完成,售卖方往往要求提供信用保险,为此,进口商往往会选择与保险公司签订进口信用保险合同,那么,对进口合同纠纷中的信用保险合同如何理解呢?

进口合同纠纷中的信用保险合同纠纷是什么意思?

一、进出口信用保险合同的概念

信用保险合同以信用风险作为保险标的,又称为商业信用保险合同,是一种分散信用风险的财产保险业务,其原理是把债务人的保证责任转移给保险人,当债务人不能履行其义务时,由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在实务上,信用保险合同主要有进出口信用保险合同、国内商业信用保险合同和投资信用保险合同三种。

进出口信用保险是国家为了推动本国的进出口贸易,保障进出口企业的收汇安全等而制定的政策性保险。进出日信用保险合同是以进出口信用风险为保险标的保险合同,因该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终止等产生的纠纷为进出口信用保险合同纠纷。

二、常用法律条文及索引

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是从事政策性出口信用保险业务的国有独资保险公司。其主要任务是:依据国家外交、外贸、产业、财政、金融等政策,通过政府性出口信用保险手段,支持货物、技术和服务等出口,特别是高科技、附加值大的机电产品等资本性货物出口,积极开拓海外市场,为企业提供收汇风险保障,促进国民经济的健康发展。《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组建方案》和《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章程》已经国务院批准,各有关方面要认真贯彻执行。

公司的性质是从事政策性出口信用保险业务的国有独资保险公司。

另参见《保险法》第二章关于保险合同的一般规定。

三、适用进出口信用保险合同纠纷诉讼需要注意的问题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4条的规定,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5条的规定,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如果保险标的物是运输工具或者运输中的货物,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运输工具登记注册地、运输目的地、保险事故发生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在适用本案由时,要注意其与“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下的四级案由“信用保险合同纠纷”的区别。进出口信用保险是以进出口信用风险作为保险标的,“信用保险合同纠纷”主要适用国内商业信用保险合同纠纷和投资信用保险合同纠纷的案件。若争议纠纷性质可以明确为进出口信用保险合同纠纷的,适用进出口信用保险合同纠纷案由;属于其他信用保险合同纠纷的,适用信用保险合同纠纷案由。

综上所述,关于进口合同纠纷中进出口信用保险合同纠纷,就是进口商与进出口保险公司产生的合同纠纷,其诉讼管辖权人为被告、标的或运输工具注册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进出口信用保险合同纠纷与国内商业信用保险合同纠纷和投资信用保险合同纠纷适用的案由各不相同,在司法实践中需要注意并加以区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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