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缔约过失责任产生的原因是什么

缔约过失责任产生的原因是什么

缔约过失责任产生的原因是什么
所谓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因违背其应依据诚实信用原则所尽的义务,而导致另一方的信赖利益的损失,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产生原因:
1、缔约一方当事人有违反法定附随义务或先合同义务的行为。
2、该违反法定附随义务或先合同义务的行为给对方造成了信赖利益的损失。
3、违反法定附随义务或先合同义务一方缔约人在主观上必须存在过错。
4、缔约人一方当事人违反法定附随义务或先合同义务的行为与对方所受到的损失之间必须存在因果关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第一百一十三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标签: 责任 缔约过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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