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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认定上悬赏广告是不是要约?

司法认定上悬赏广告是不是要约?

一、司法认定上悬赏广告是不是要约?

司法认定上悬赏广告是不是要约?

悬赏广告,是不同于一般广告的一种特殊广告形式。它是广告人以广告的形式声明对完成悬赏广告中规定的行为的任何人,给予广告中约定的报酬的意思表示行为。对于悬赏广告的性质,我国理论和司法实践多数意见都把悬赏广告作为要约看待。因此,只要有人完成了约定的行为,合同即告成立,广告人应依广告支付报酬,否则应承担违约责任及相应责任。

对悬赏广告法律性质的认定在法律上对悬赏广告的性质怎样确定.理论界历来有两种对立的学说。一种是契约说。另一种是单独行为说。契约说认为。悬赏广告是对不特定人的要约,因此,必须与完成指定行为人的承诺相结合,其契约才能成立。

二、法律依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三条规定:“悬赏人以公开方式声明对完成一定行为的人支付报酬,完成特定行为的人请求悬赏人支付报酬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但悬赏有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情形的除外。”

《合同法》第52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法律上明确规定了悬赏广告应当作为要约来进行认定,主要原因在于悬赏广告在一定程序上构成了双方的利益关系,双方基于悬赏广告的相关条款已达成了合作意向,如果完成了悬赏广告中要求的内容,那么双方必须按照悬赏广告中的待遇和补偿进行合法的支付,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应当认定为要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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