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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工伤医疗待遇

青岛市工伤医疗待遇

青岛市工伤医疗待遇

受工伤的劳动者最关心的就是工伤赔偿,而工伤赔偿的标准是由工伤鉴定结果决定的,在工伤鉴定结果的基础上,按照法定的工伤赔偿计算方式进行相关计算,得出的最终结果就是劳动者工伤赔偿的数额。 为了充分保护工伤纠纷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特别是保护工伤职工及其亲属的合法权益,我国的有关法律法规对工伤纠纷现定了多种解决途径。申请调解、仲裁或者提起民事诉讼或者协商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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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工伤鉴定标准


1、《青岛市工伤认定申请表》

2、受伤害职工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3、初诊病历或医疗诊断证明、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原件及复印件

4、两名以上证人证言(按手印)及证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5、受伤害职工及证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6、非参保单位或个人申报的,应当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

7、其他应当提供的材料:

⑴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伤害的,提交公安机关或人民法院的相关法律文书;

⑵属于机动车事故的,提交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事故认定书或其它有效证明;

⑶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的,提交公安部门证明或其他证明;发生事故下落不明认定因工死亡的,提交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判决书;

⑷再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再48小时之内抢救无效死亡的,提交医疗机构的抢救和死亡证明;

⑸属于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提交有限证明;

⑹属于因战、因公负伤致残的转业、复员军人,旧伤复发的,提交《革命伤残军人证》及医疗机构对旧伤复发的诊断证明;

⑺其他特殊情况,提交认定工伤所需的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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