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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社会保险缴纳证明到哪里办理?

天津社会保险缴纳证明到哪里办理?

一、天津社会保险缴纳证明到哪里办理?

天津社会保险缴纳证明到哪里办理?

1、天津社会保险缴纳证明到当年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档案馆办理,开具此类证明需要满足的条件如下:

(1)属于天津社保参保人;

(2)同时丢失身份证和社保卡的参保个人;

(3)其他因客观条件限制,无法使用自助终端开具个人参保缴费证明的。

2、开具证明所需资料:

(1)《开具个人参保缴费证明申请表》;

(2)身份证丢失证明或份证补办中的证明;

(3)社保卡丢失证明;

(4)户口本;

(5)需要参保个人开具缴费证明的依据;

(6)代办人身份证和授权委托书(委托他人代办)。

二、单位如何为员工缴纳社保?

1、开通社保账户:单位需要在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去社保局办理社保开户,社保开户后会领取《社保登记证》。

2、新增员工:社保账户是一个独立的账户增减员工的操作必须要在账户中进行。单位每月必须把企业新增的员工添加进单位的社保账户中,并把已经离职的员工从账户中删除。

3、确认社保缴费基数:单位每月需要为员工申报正确的社保缴费基数,以确保社保的正常缴纳。

4、确定社保缴纳方式如果单位与银行、社保管理机构三方签订了银行代缴协议,则社保的费用将在每月固定时间从单位银行账户中直接扣除。单位也可以选择通过现金或者支票的形式前往社保局现场缴费。

相关法律规定:《社会保险法》

第五十七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凭营业执照、登记证书或者单位印章,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予以审核,发给社会保险登记证件

用人单位的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用人单位依法终止的,应当自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三十日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社会保险登记。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民政部门和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应当及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报用人单位的成立、终止情况,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报个人的出生、死亡以及户口登记、迁移、注销等情况。

单位负有给就职于本单位的职员缴纳社保的义务,为了完成此义务,单位在成立之后,首先需要到当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登记成功后,单位后期给职员缴纳社保时,需要着营业执照、社保登记证等的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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