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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失效后是否废止了?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失效后是否废止了?

一、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失效后是否废止了?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失效后是否废止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号公布《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暂行办法》。该《办法》共23条,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0号公布《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该《规定》第34条决定,废止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暂行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0号《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已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第114次部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 

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社会保险费的申报和缴纳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以下简称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制定本规定。第六章 附则。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暂行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号)同时废止。

二、条例详情介绍

1、立法目的

为了加强和规范社会保险费征缴工作,保障社会保险金的发放,制定了本条例。

2、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社会保险费征缴工作,保障社会保险金的发放,制定本条例。

第二章 征缴管理

第七条 缴费单位必须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参加社会保险。

第三章 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缴费单位应当每年向本单位职工公布本单位全年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接受职工监督。

第四章 罚则

第二十三条 缴费单位未按照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或者未按照规定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可以决定本条例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工伤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的征收、缴纳。

综上所述,社会保险征缴暂行条例失效后就已经废止了,有新的条例和规制办法出现就会废止,如果没有的话这部暂行条例就会持续进行下去。新的出现之后,律被废止就成了理所当然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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