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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社保补缴的文件是什么?

关于社保补缴的文件是什么?

一、关于社保补缴的文件是什么?

关于社保补缴的文件是什么?

1、公民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

2、《就业失业登记证》或《劳动手册》信息页的页面复印件;

3、申请个人账户转入(接续缴费)时,原个人提供的实名制结算账户卡(折)发生变化的,需重新提供本人在本市指定金融机构范围内开立的实名制结算账户卡(折)复印件(可选择上海银行、邮政储蓄银行、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上海农商银行、建设银行、中国银行、招商银行、民生银行、交通银行、光大银行、华夏银行其中之一),同时签订《授权书(通过银行转账方式扣缴个人社会保险费)》;

4、申请个人账户转入(接续缴费)时,本市户籍人员的外省市配偶居住登记地或其本市户籍配偶户籍所在地发生变化的,还需携带《本市户籍人户分离人员居住登记申请(回执)》或本市户籍人员的户口簿首页和本人信息页的页面复印件。

5、《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或《临时账户转移联系函》。

二、《社会保险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对于社保登记的规定

第五条从事生产经营的缴费单位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非生产经营性单位自成立之日起30日内,应当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条例施行前尚未参加社会保险的缴费单位,应当依据条例第八条,持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证件和资料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条例施行前已经参加社会保险的缴费单位,应当按照前款规定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补办社会保险登记。

第六条 社会保险登记实行属地管理。

缴费单位具有异地分支机构的,分支机构一般应当作为独立的缴费单位,向其所在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单独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跨地区的缴费单位,其社会保险登记地由相关地区协商确定。意见不一致时,由上一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确定登记地。

第七条 缴费单位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时,应当填写社会保险登记表,并出示以下证件和资料:

(一)营业执照、批准成立证件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

(二)国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

(三)省、自治区、直辖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规定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

第八条对缴费单位填报的社会保险登记表、提供的证件和资料,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即时受理,并在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符合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社会保险登记证。

对于社保补缴的具体情况,应当严格基于有关社保部门的规定来执行,特别是当事人是需要提交相关材料到社保管理部门来进行认定的,如果提交的材料不符合社保补缴或者登记的具体情况,那么是无法办理有关社保的补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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