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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刑事侦查行为

公安刑事侦查行为

公安刑事侦查行为

公安行政行为和刑事侦查行为是两种不同性质的法律行为。两者的概念既有紧密的联系,又有显著的区别。而公安行政行为与刑事侦查行为的必要性和重要性也使其区分两者十分重要。一、公安行政行为和刑事侦查行为公安行政行为,是指公安机关在公安行政管理活动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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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公安侦查期限

我国刑事诉讼法并未对公安侦查期限进行规定,但对侦查羁押期限有详细规定。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九条规定,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

也就是说如果检察院最终决定不批准逮捕的,对嫌疑人的羁押期限在拘留后最长也只有37天。另外依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54/156/157条规定,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一般为2个月,案情复杂的,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如果属于(一)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二)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三)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四)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二个月。延长二个月后仍不能侦查终结的,且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二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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