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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硕士学位研究生(非在职考生)定向协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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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硕士学位研究生(非在职考生)定向协议书

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硕士学位研究生(非在职考生)定向协议书

甲方(招生单位):

乙方(定向省、自治区、直辖市,xx兵团教育行政部门):

丙方(定向生本人):

根据《2014年“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计划”招生管理办法》,就丙方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事宜,甲、乙、丙三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录取丙方为2014年 ____________专业硕士学位研究生。

二、甲方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对丙方进行管理,按培养方案对丙方进行培养。甲方按国家和本单位有关规定向丙方发放硕士研究生奖励资助资金。丙方学习期满、符合硕士研究生毕业条件,甲方准予毕业,符合硕士学位授予条件,甲方授予硕士学位。丙方学习结束离校后,甲方将丙方的毕业证书、学位证书、硕士期间档案等一并直接寄送乙方,乙方会同当地人社、民族等部门指导丙方就业。

三、丙方户口、人事档案转入甲方,党、团组织关系转入基础培训学校(达到甲方确定的普通计划复试分数线和复试录取要求的除外),基础培训结业考核合格后转入甲方,丙方在甲方的学习结束后必须回到乙方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xx兵团就业,且服务年限不得少于5年(含5年)。丙方毕业后甲方负责将其人事档案、户口及党、团组织关系直接转回到乙方。

四、丙方必须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按时完成学业。丙方中途退学、受开除学籍处分,或因其他原因不宜继续学习,由甲方依据有关规定处理。丙方在学期间欲变动学籍(休学、延期毕业及申请硕博连读等),须提供乙方的同意证明,否则不予办理。

五、丙方第一学年须到教育部指定的基础强化培训基地进行培训(达到甲方确定的普通计划复试分数线和复试录取要求的除外),考核合格后方可进入甲方继续硕士学位培养阶段学习。

六、本协议一式四份,经甲、乙、丙三方签字并盖公章后,自丙方取得正式学籍(到民族硕士基础强化培训基地报到)之日起生效。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一份存入丙方个人档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七、未尽事宜,由甲、乙、丙三方协商解决。

甲方单位公章:     乙方单位公章:   丙方签字:

甲方负责人签字:    乙方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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