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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会规章制度通用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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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规范协会日常管理,进入本协会的成员,请自觉遵守本规章制度。 第一条、协会成员应按时进行本社活动,不得无故迟到、早退、旷课。若请假可代请或自己当面请假。 第二条、协会成员应热爱本协会所组织的授课和组织的活动、尊敬师长、团结同学、谦虚好学、积极进取,努力打造一个易于大家兴趣培养好发挥的良好环境。 第三条、协会成员应关心协会的成长和发展,自觉维护协会的荣誉和利益,积极参与协会的工作和活动,若用好的工作建议、活动改善,及时交流将给予奖励。 第四条、本协会是供社成员增加兴趣爱好,互相交流的团体,协会活动时不得大声喧哗、聊天、随意外出走动。 第五条、在本协会内完成的作业,统一交由社长、副社长保管。 第六条、协会成员应自觉爱护本社公物及美术活动用具,如发现有损坏及时上报。 第七条、在社里如发现打架斗殴,偷窃等不良行为造成严重恶劣影响的,予以开除。 第八条、协会成员退社应书面通知本协会社长,副社长。 第九条、多次不参加本社活动的(3次),经提示后仍违规的,视为自动退会,并补交书面通知。 第九条:协会成员应遵守本协会规章制度,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第十条、协会成员有维护协会荣誉和财产的义务。 第十一条、协会成员按值日表的设置对教室环境进行打扫。 第十二条、对本协会活动表现突出者,学期末将给予奖励。 第十三条、协会干部要以身作则,带头搞好自身的情况,严格的要求自己,不断提高自身的思想政治修养。带领协会成员遵守本协会的规章制度。 第十四条、如果有成员对协会干部的工作不满意,可以直接向社长反映或集体会议时公开提出讨论,由协会全体成员进行商讨。 第十五条、本规章制度自公示之日起对全体协会成员生效。 企业规章制度也可以成为企业用工管理的证据,是公司内部的法律,但是并非制定的任何规 章制度都具有法律效力,只有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才具有法律效力。 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中,工资支付凭证、社保记录、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考勤记录、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以及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都由企业举证,所以企业制定和完善相关规章制度的时候,应该注意收集和保留履行民主程序和公示程序的证据,以免在仲裁和诉讼时候出现举证不能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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