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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矿权出让合同(试行)

探矿权出让合同(试行)

探矿权出让合同(试行)

探矿权出让合同(试行)

探矿权出让合同(试行)

出让人(以下简称甲方): 河北省国土资源厅 

法定代表人: 住所: 石家庄市红旗大街80号 邮编: 050051 

电话:0311- 传真: 0311-66771548 

受让人(以下简称乙方):         

法定代表人:             住所:          邮编:   

电话:      传真:        

开户银行:             

帐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矿业权出让转让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国土资发〔2000〕309号)、《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矿业权交易规则(试行)〉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242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双方本着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订立本合同。第一章 出让标的

第一条 甲方出让给乙方的探矿权,不包括地下埋藏物、文物、土地使用权及其他物权。

第二条 该探矿权位于   县(市、区)  镇(乡)

勘查项目名称:         ,

勘查区面积:(大写)     (小写   平方公里)。

勘查区块经纬度坐标(1980西安坐标系):

拐点号

经度坐标

纬度坐标

拐点号

经度坐标

纬度坐标

1

2

3

4

5

(表格不够,可另附页)

第三条 该探矿权首次取得的有效期限为 年,自批准登记之日起计算。第二章 出让价款及缴纳

第四条 本合同项下探矿权出让方式为申请在先/招标、拍卖、挂牌/协议,成交确认书或批准文件编号:     。

该探矿权出让价款(人民币)为:

(大写)      (小写)   万元。该出让价款不包括乙方在办理探矿权登记手续中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应缴纳的其他费用。

第五条 该成交价款应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1个月内且申请探矿权登记前一次性缴入甲方指定的帐户。申请分期缴纳的,出让方的审查审批时间不计入在内。

一次性缴款确有困难且符合分期缴纳条件的,可申请分期缴纳,经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批准,按照批准的期限分期缴纳,并按规定缴纳应承担的资金占用费,缴纳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

甲方指定收款单位:河北省非税收入管理局

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华支行

帐号:0402 0205 0924 9040 940第三章 权利及义务

第六条 甲方权利:

(一)甲方有权对乙方的勘查工作、地质环境保护及其他应履行的法定义务进行监督管理;

(二)甲方依法或本合同应当享有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 甲方义务:

(一)按照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为乙方办理探矿权登记手续,颁发矿产资源勘查许可证;

(二)维护乙方依法和依本合同规定享有的权利;

(三)甲方依法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八条 乙方权利:

(一)有权按照勘查许可证规定的区域、期限、工作对象进行规定的勘查作业;

(二)有权优先取得勘查作业区批准勘查矿种的采矿权;

(三)依法享有申请探矿权延续、保留、转让、变更的权利,但应当符合国家和本省的有关规定;

(四)依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第九条 乙方义务:

(一)应按规定缴纳探矿权价款、探矿权使用费等费用;

(二)应在签订本合同之日起3个月内,持本合同、成交确认书、价款缴付凭证等申报资料,依法申请办理探矿权登记;

(三)在地质勘查中涉及土地、道路、用水、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事项,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自行办理相关手续,涉及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四)自领取勘查许可证之日起6个月内开始施工,并按规定如实报告勘查工作进展情况;

(五)乙方须用有资质的地质勘查单位进行勘查,按照经审查通过的勘查实施方案进行施工,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勘查工作;

(六)勘查实施方案的工作量缩减1/3以上或增加坑探工程的,应当向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申请重新审查;

(七)乙方勘查作业完毕,应妥善处理探矿作业遗留的井、硐,消除安全隐患;

(八)以申请在先或协议方式取得探矿权未缴纳价款的,探矿权转采矿权时须按照《河北省矿业权价款缴纳管理办法》(冀政办〔2012〕1号)缴纳采矿权价款;

(九)乙方必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严格执行现行规范及质量标准;

(十)乙方应接受各级国土资源部门的监督管理。第四章 违约责任

第十条 乙方未按时缴纳出让价款的,甲方责令其在30日内缴纳,并从滞纳之日起,每日加收2 ‰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甲方吊销乙方勘查许可证,已缴纳的竞买保证金、价款不予返还。

乙方违反本合同第九条规定义务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依法进行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罚款、吊销勘查许可证等行政处罚

第十一条 因甲方过失,给乙方造成经济损失的,由甲方依法赔偿。第五章 不可抗力

第十二条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当事人迟延履行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第十三条 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在24小时内将事件的情况以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且在事件发生后10日内,向另一方提交合同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或需要延期履行理由的证明。第六章 适用法律及争议解决

第十四条 本合同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及争议的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第十五条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向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起诉。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合同自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

第十七条 本合同规定的出让期届满或吊销、注销勘查许可证的,本合同自行终止。

第十八条 乙方应承担未找到可供开采的最低储量规模矿产资源的风险。

第十九条 本合同一式6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方1份,市、县(市、区)国土资源局各备案1份,乙方3份。

第二十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可由双方签订补充协议,作为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合同正文条款)

出让人:      受让人:

(盖章)       (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或代理人签章)    (或代理人签章)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

签约地点:河北省国土资源厅

采矿权出让合同(试行)

出让人(以下简称甲方):         

法定代表人:             

住所:          邮编:   

电话:      传真:        

受让人(以下简称乙方):         

法定代表人:             住所:          邮编:   

电话:      传真:        

开户银行:             

帐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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