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订货合同(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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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问题开始}订货合同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签约地点: 

合同编号: 

{子问题开始}供方: 

法定代表人或代理人: 

地址: 

电话: 

开户行、帐号: 

{子问题开始}需方: 

法定代表人或代理人: 

地址: 

电话: 

开户行、帐号: 

一、本合同是依照《民法典》订立的,经双方签字盖章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双方必须严格履行。

二、合同条款:

1.签订双方商妥订货产品总值人民币 元。其产品名称的规格、质量、数量、单价、总值、交货付款等详如附表。

2.产品及原材料检验方法: ;

3.产品价格规定: ;

4.产品的包装方法及费用负担: ;

5.产品交货方法及费用负担: ;

6.货款及费用等结算方法: ;

7.补充条款: 。

三、经济责任:

1.供方如未能履行合同,须负下列责任:

(1)产品花色、品种、规格、质量不符合同规定:需方同意利用的,按质论价,退货贬值总值价款,不能利用的,应负责保修、保退、保换。由于延误交货时间,每天应偿付需方 的罚款。

(2)产品数量不符合规定:少交需方仍有需要的照数补交;因延期而不要的,可以退货,并承担因此而造成的损失;不能交货的,应偿付需方以不能交货的货款总值 的罚金。

(3)产品包装不符合同规定:应负责返修或重新包装。并承担支付的费用;需方不要求返修或重新包装,应偿付不符合同规定包装价值 的罚金。

2.需方未能履行合同时,须负以下责任:

(1)中途变更产品花色、品种、规格、质量或包装的规格,应偿付变更部分货款或包装价值总值 罚金。

(2)中途退货,由双方根据实际情况商定,同意退货的偿付退货部分货款总值 的罚金。

(3)未按规定的时间和要求交原材料或技术、资金、包装物,除交货日期得以顺延外,应偿付顺延交货产品总值每日 的罚金;不能提供时,视同中途退货处理。

(4)自提产品未按规定日期提货,每延期一天,应偿付供方以延期提货部分货款总额 罚金。

(5)未按规定日期付款,每延期一天,应偿付以延期付款总额

的罚金。

(6)实行送货或代运的产品拒绝接货,应承担由此而造成的损失和运输费用及罚金。

3.产品价格:如需要调整,必须经双方协商方能变更。

4.任何一方要求全部或部分解除合同,必须提出充分理由,经双方协商,并报请鉴证机关备案。

5.如因生产原料、生产设备、生产工艺或市场发生重大变化,需要变更产品品种、花色、规格、质量、包装时,应提前 天与对方协商修订调整,并报鉴证机关备案,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合同。一方变更合同,对方有权拒绝收购,因此而不能执行合同应偿付对方

的罚金。

6.确因自然灾害等原因,影响执行合同或延期交货,需提前

天通知对方,经有关机构证明,可酌情减免罚金。

四、执行合同中,发生争议和纠纷,签约双方协商不成,均可向法院提出诉讼或向仲裁机关申请仲裁(只能两者选一)。

五、本合同及附件一式六份,供需双方各执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双方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局各一份。

供方单位(盖章): 需方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代理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或代理人(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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