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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合同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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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合同案例

国际贸易往往交易额巨大,环节较多,尽管有合同限制,仍免不了发生纠纷,在诉讼过程中,原告和被告都有其各自的道理,但一切以事实为准,法院根据权利义务明确责任,作出判决。那么,能否用一个国际贸易合同案例来分析一下可能产生的纠纷?本站为您解答。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及代理纠纷案

原告:XXXXX分公司。法定代表人:XXX,总经理。委托代理人:XXX,X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XXX,XXXX分公司出口二科职员。

被告:XXXX公司。法定代表人:XXX,经理。委托代理人:XXX,XXXX运输公司保赔科科长、律师。 委托代理人:XXX,XXXX运输公司保陪科职员。

被告:XXXX分公司。法定代表人:XXX,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XXX,XXX,XXX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XXXXX分公司因与被告XXXX公司、XXXX分公司发生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及代理纠纷一案,向XX海事法院提起诉讼。

原告XX分公司诉称,被告XXX公司承运原告承保的XXX箱中国红茶时,提供了不清洁的集装箱,被告XXX分公司作为装箱人又未尽职检查,致使茶叶串味污染,原告赔付了收货人的损失。要求两被告赔偿原告全部经济损失XXXXX英镑、XXX德国马克以及从原告赔付收货人时起至判决之日止的利息,并承担全部诉讼费用。

被告XXXX公司辩称,该提单项下集装箱运输条款为FCL,即由发货人装箱、点数、铅封的整箱货物运输,被告所提供的集装箱应视为货物的包装,箱体检查应为发货人的职责;而且货物污染原因不明,原告赔付了收货人过于草率,是否公正,有待认定。对于非被告原因引起的损失,被告不负赔偿责任,并要求原告赔偿其因应诉而引起的经济损失。

被告XX分公司辩称,被告受发货人委托进行装箱作业,只对装箱过程负责,不对以后发生的损失负责。根据惯例承运人应该提供清洁、干燥、无味的集装箱,而且法律并未规定需要对集装箱进行检查。对于不可预知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

XX海事法院审理查明:XXXX年,发货人XXXXX进出口公司XXXX分公司委托XXXX对外贸易运输公司将XXX箱红茶从XX出口运往XXXX港。XXX公司又转委托被告分公司代理出口。XX分公司接受委托后,通过XXX代理公司申请舱位。作为被告XXX公司代理人的XXX代理公司指派了箱号为XXX——XXXX等XX个XX英尺集装箱。由于运输条件是FCL,因此,XX分公司作为发货人的代理全权负责对货物的点数、积载,对集装箱的检查、铅封。当年XX月X日X,XXXX代理公司收到X个满载集装箱后代船方签发了清洁提单。同时发货人在原告XX分公司处投保海上货物运输的战争险和一切险。货物运抵XX,收货人拆箱后发现部分茶叶串味变质,即向原告在XX的代理人XXXXX申请查勘。XXXX作为XXXX保险公司的检验、理赔代理人,指定XXXX公司的XXXX先生负责检验货物XXX化学实验室进行专门化验。检验表明,XX箱红茶受精萘污染。为此,原告在XX的代理人赔付了收货人损失XXXX英镑、XXX德国马克。在检验货物时,船方的代表也在场。另又查明,该航次装运茶叶的集装箱其中一个箱号为XXX——XXXXX,在前一航次中曾装载过精萘从法国的登克尔至上海。上述事实,有XXXXX进出口公司XXXXX分公司的出口茶叶发票、XXX外轮代理公司签发的提单、XXXXX公司的运输保险凭证、收货人签署的权益转让书、XXXXXXX以及其他专门检验机构的检验报告等证据证实。

XXX市高级人民法院认为:海上集装箱运输的承运人接受货主托运申请后,负有满足发货人要求提供清洁、干燥、无味、适载的集装箱空箱的义务。本案茶叶受污染系集装箱内残留有精萘气味所引起,事实证明上诉人提供的集装箱确有一只曾经装载过精萘,将未彻底清洁的空箱投入使用,对集装箱的不适载负有责任。该责任因不属运输途中发生,上诉人不能享受“责任限制”的抗辩权。

综上可知,在海洋货物运输时,经常会涉及到代理发货的问题,货物运到后如果发生被污染现象,发货人和承运人会相互推诿,难以追究他们的责任若是FCL运输条件,则装箱和检查均由发货人负责,而第三方货运公司只提供物流服务,但是检测出茶叶被污染的原因是集装箱内残留有精萘,所以提供集装箱的承运人负有责任,以上就是本站对于国际贸易合同案例的分析,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更多相关知识您可以咨询本站云浮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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