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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色食品购销合同

绿色食品购销合同

绿色食品购销合同

合同的订立又称缔约,是合同双方动态行为和静态协议的统一,它既包括缔约各方在达成协议之前接触和洽谈的整个动态的过程,也包括双方达成合意、确定合同的主要条款或者合同的条款之后所形成的协议。合同一般都是双方的法律行为,只有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才能成立,也就是说订立合同是一个动态的过程,不论以何种方式订立协议都必须经过要约和承诺这两个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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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色食品包装规定


国家对食品本身的安全卫生问题加大力度监督检查,实施放心食品工程,实行qs认证和市场准入制度,对食品包装材料本身的卫生安全问题进行监管和检测,曝光了一些食品包装袋中的苯类超标事件,引起了全社会的高度关注。国家质检总局通过对食品用塑料包装、容器、工具等产品市场准入审查,颁发生产许可证来监控和保障食品包装的质量安全。 绿色食品和未经认证的食品在包装方面存在的问题基本上是一致的。从绿色食品的发展历程以及相关的标准制定过程及质量监督看来,对于食品绿色环保包装的真正重视比较晚,2006年下半年才正式出台了《绿色食品包装通用规则》。

《绿色食品包装通用规则》规定了绿色食品的包装必须遵循的原则,包括绿色食品包装的要求、包装材料的选择、包装尺寸、包装检验、抽样、标志与标签、贮存与运输等内容。该规则要求根据不同的绿色食品选择适当的包装材料、容器、形式和方法,以满足食品包装的基本要求。包装的体积和质量应限制在最低水平,包装实行减量化。在技术条件许可与商品有关规定一致的情况下,应选择可重复使用的包装;若不能重复使用,包装材料应可回收利用;若不能回收利用,则包装废弃物应可降解。

该规则对于塑料包装,特别提出:使用的包装材料应可重复使用、回收利用或可降解;在保护内装物完好无损的前提下,尽量采用单一材质的材料;使用的聚氯乙烯制品,其单体含量应符合gb 9681要求;使用的聚苯乙烯树脂或成型品应符合相应国家标准要求;不允许使用含氟氯烃(cfs)的发泡聚苯乙烯(eps)、聚氨酯(pur)等产品;对于产品外包装上印刷标志的油墨或贴标签的粘着剂特别强调应无毒,且不应直接接触食品。

该规则对绿色食品的包装提出的更多是原则性要求,仍然没有更加细化严格的数据标准,这确实是考虑到我国食品行业和包装行业的现实情况。

设计的标记主要为绿色,代表着生命,农业环保。设计出来的标志,证明此食品是属于绿色食品,表示该食品大家可以放心使用,如果食品上贴有绿色食品的标志的话,大家是可以进行放心购买的。而且在绿色食品的包装物上,一些不符合国家规定的,也是不可以进行使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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