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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赊欠买卖货物合同

上海市赊欠买卖货物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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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赊欠买卖货物合同

出卖人:(以下简称甲方)

买受人:(以下简称乙方)

兹为   货物欠款买卖,经双方缔结合同如下:

第一条 甲方愿将   货   件卖予乙方,约定 年 月  日交付清楚。

第二条 货价议定每件人民币  元整(或依照交货日交货地的市价为标准)。

第三条 乙方应自交货日起算  日内支付货款予甲方,不得有拖延短欠等情形。

第四条 甲方如交货期不能交货,或仅能交付一部分时,于  日前通知乙方延缓日期,乙方不允者可解除买卖合同,但须接到通知日起算  日内答复,逾期即视为承认延期。

第五条 甲方如届期不交货又未依前条约定通知乙方时,乙方可限相当日期催告交货,倘逾期仍不交时,乙方可解除合同。

第六条 如因天灾地变,或其他不可抗力事由,致甲方不能照期交货或一部分货品未能交清的,可以延缓至不能交货原因消除后  日内交付。

第七条 乙方交款之期以甲方交货之期为标准。

第八条 乙方逾交款日期不为交款的,甲方可以约定相当期限催告交款,并请求自约定交款日期起算至实际交款日止,按每百元日折计算迟延利息。

第九条 甲方所交付的货品,如有不合规格或品质恶劣或数量短少时,甲方应负补充或更换或减少价金的义务。

第十条 乙方发现货品有瑕疵时,应即通知甲方并限期请求甲方履行前条的义务,倘甲方不履行义务时,乙方除可解除合同外并可请求损害赔偿,甲方无异议。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为凭。

出卖人(甲方):

买受人(乙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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