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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农业机械配件买卖合同

北京市农业机械配件买卖合同

北京市农业机械配件买卖合同

北京市农业机械配件买卖合同

BF――2007――0131 合同编号:

北京市农业机械配件买卖合同

名称

规格/型号

等级

商标

产地

生产商

数量

单位

价款(元)

单价

总价

合计价款(大写):            ¥:

质量要求

交付及验收

甲方应当于 □签订合同后即时 / □   年  月  日前 向乙方交付配件,双方应当在交付时共同对配件以:□抽查(抽查比例为交易配件量的 %)/ □逐一检查 方式进行验收。

结算方式

□ 乙方应当于签订合同后即时向甲方支付□预付款 / □定金   元。甲方交付的配件经验收合格后,余款应当于□  年   月  日前付清 / □ 即时一次性结清。

□                 。

违约责任

1.一方迟延履行合同的,应当每日按迟延部分价款  %的标准向对方支付违约金。

2.一方不履行合同的,应当每日按合同总价款  %的标准向对方支付违约金。

3.                。

其他约定

事项

请在签字前仔细阅读并认可背书合同条款,认真填写表格内容。

出卖人(甲方签章):       买受人(乙方签章):

住所:           住所: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电话:    传真:     电话:    传真: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北京市农业机械配件买卖合同条款

第一条 配件质量要求

甲方出售的配件质量不得低于国家有关强制性标准的要求,并应当达到产品说明书载明的技术指标和双方约定的质量要求。

双方对配件质量存在争议需要进行鉴定的,应当以具有法定资质的鉴定部门出具的书面鉴定意见为准。鉴定费用由主张方垫付,由责任方最终承担。

第二条 甲方权利

1.要求乙方按照约定支付价款。

2.要求乙方按照约定受领配件。

第三条 甲方义务

1.按照约定交付配件,保证配件符合质量要求并附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

2.保证配件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并向乙方说明配件的适用范围,解答乙方的疑问。限期使用的配件,应当在显著位置清晰地标明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容易损坏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配件,应当有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

3.向乙方开具发票。

4.按照规定对配件提供“三包”服务。

第四条 乙方权利

1.要求甲方按照约定交付配件。

2.要求甲方所售配件附有详细的使用说明和提示,有权要求甲方解答配件相关问题。

第五条 乙方义务

1.按照约定支付价款。

2.按照约定受领配件。

3.按照甲方提供的配件使用说明和提示使用、保管配件。

第六条 违约责任

1.甲方未按照约定交付配件的,应当按约定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2.乙方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或受领配件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3.因配件质量问题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应当先行承担赔偿责任,再向责任方追偿。

第七条 争议解决

本合同项下发生的争议,双方应当协商解决或向农业机械主管部门、消费者协会等有关部门申请调解解决;协商或调解解决不成的,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或按照另行达成的仲裁条款或仲裁协议申请仲裁。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北京市农业局 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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