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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存量房居间(买卖)合同

长沙市存量房居间(买卖)合同

长沙市存量房居间(买卖)合同

长沙市存量房居间(买卖)合同

第一条 甲方所有的房屋坐落亍市 区 ,

为 结构,建筑面积 平方米,“房屋所有权证”号

为“ 字第 号”,“土地使用权证”号为“ 字

第 号”。

第三条 付款方式约定:

一、一次性付款:

1、由甲方委托丙方代收的

(1)乙方于 年 月 日付清全部房款人民币(大写)

佰 拾 万 仟 佰 拾 元。

(2)丙方待房屋全部手续办理完毕,且甲,乙双方确认该房屋费

用交接清楚并在结款通知单签字后 日内(遇节假日付款时间顺延),结清全款。

(3)

2、乙方直接付款给甲方的

(1) 乙方于 年 月 日付清全部房款人民币(大写) 佰 拾 万 仟 佰 拾 元。

(2)

二、分期付款:

1、由甲方委托丙方代收的

(1)

(2)

(3)

(4)

2,乙方直接付鼓给甲方的

(1)

(2)

(3)

(4)

3:

第四条 房屋交易税费用承担方式: 甲方承担

乙方承担 。

第五条 在房屋交易过程中,丙方协助甲,乙双方办理登记、房款交割、房屋所有权交付等居间工作,保障交易的安全性.本合同签订之日,甲方按宗须向丙方支付经纪代理费人民币(大写) 元。乙方按宗需向丙方支付经纪代理人民币(大写) 元,如因单方违约导致本合同无法履行, 由违约方支付经纪代理费的 %,计人民币(大写) 元。甲、乙双方协商解除合同的,由双方平均负担经纪代理费的

共3页:

使 用 须 知 一、本合同适用于已合法取得房地产经纪机构资格的单位,未经许可不得擅自印制和转让,违者必纠。 二、本合同填写内容请用黑色钢笔或水性笔填写。 三、本合同须加盖经纪机构和武汉市房地产经纪代理存量房居间(买卖)合同专用章方为有效. 四、本合同条款由武

%,计人民币(大写) 元。

第八条 甲方应在收到:

(1) 乙方全部房款 日内,

(2) 房屋过户完成后 日内,腾空该房屋,并将该房屋钥匙交于乙方。房屋交付乙方前甲方应结清水、电、物业费等相关费用。水、电存折等由甲方过户给乙方。甲方应保持房屋现状和结构及水表,电表及配套设施的完整性。(移交清单附后)

第九条 甲方逾期不交付房屋给乙方,乙方不解除合同的,甲方每逾期一日,按已付房款的 %向乙方支付违约金;乙方解除合同的,甲方应退还乙方所付房款,且应支付逾期期间的违约金,并按全部房款的 %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第十条 乙方逾期不交付房款给甲方,甲方解除合同的,每逾期一日按未付房款的 %向甲方支付违约金;甲方解除合同的,按全部房款的 %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第十一条 丙方在甲、乙双方提供资料齐全情况下,在 时间内协助双方办理房产过户手续,如果未履行义务,应承担 违约责任,丙方在乙方按约定交付房款后,未按约定及时进行房款交割,应承担 违约责任。

第十二条 甲方、乙方及丙方不得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因此给无过错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三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由甲、乙.丙三方另行商定,并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含附加条款)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四条 本合同发生争议,由甲、 乙、丙三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列第 种方式解决:

(1)提交武汉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五条 本合同自甲、乙方签字,丙方盖章之日起生效。本合同—式三份,甲、乙、丙三方各执一份。

第十六条 如因不可抗力或其他不可归责于当事人的原因致使合同不能履行的,甲、乙、丙三方可解除合同,并不承担违约责任。

甲方(卖方及配偶): 乙方(买方):

房产所有权人: 代理人:

房产共有权人: 身份证号:

代理人: 联系电话:

身份证号: 通讯地址:

联系电话:

通讯地址:

丙方(经纪代理方): 盖章:

经纪人: 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

合同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附加条款:

1、

2、

3、

4、

房屋移交清单:

1、

2、

3、

4、

甲方(卖方): 代理人:

乙方(买方): 代理人:

丙方(经纪代理方): 经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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