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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在实践中的问题

劳动合同法在实践中的问题

劳动合同法在实践中的问题

新员工入职到新的单位时候,需要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签了才保障自己的劳动关系的合法性,要是自己没有签订劳动合同,自己的权益就可能会受到公司的侵犯。《劳动合同法》中规定,当事人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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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小时”限制在实践中遇到的问题


“48小时”的限制却在实践中引发了一些列问题,公交车司机王某也并非因抢救“超时”不能被认定为工伤的第一人,在此之前,江苏、深圳、四川等地都出现过类似案例。如江苏女教师李某上课时突然晕倒,后抢救无效逝世,医生称或受长时间的劳累所致。丈夫为其申请工伤,当地教育局不同意认定,称按国家有关规定,李某的情况不属于工伤(亡)认定范围。又如,2008年8月10日凌晨六点,青岛钢铁厂炼钢一分厂耐火车间职工杨某被发现倒在工作岗位上,当时怀疑是中暑被工友送到青岛钢厂职工医院,经检查为突发脑出血,出血量达60ml以上,病情危重,后来转院到市中心医院,但是中心医院不能做开-手术,又转至青医附院手术,至今昏迷不醒,青岛钢铁厂以虽然职工是在厂内发病,但是在48小时之内并未死亡为由,不予认定工伤,且不承担一切责任。

另外,在职工家属放弃治疗,亦会引起争议。如南通张某案。2007年9月14日上午8时左右,张某在南通某服饰有限公司包装车间工作台边,因病突然昏倒,被送往市第三人民医院抢救,医院诊断为:蛛网膜下腔出血、继发性脑室出血、左侧大脑动脉瘤有破裂可能。张某被安排住院治疗,至9月15日20时左右,医院经过诊断确定张某没有继续存活的可能,张某丈夫李某与亲属协商后决定放弃对张某的抢救,同日22时10分左右,张某死亡。李某于2007年10月26日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受理了李某送来的工伤认定申请,于2007年12月24日作出了对张某的死视同工伤的《工伤认定书》。南通某服饰有限公司不服,在行政复议后,以张某亲属拒绝治疗致张某在48小时内死亡不应认定为工伤等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甚至有单位为了使职工不符合认定工伤的标准,而对职工进行无效抢救,拖延过48小时。

问题出现后,大家普遍将质疑声指向了《工伤保险条例》第15条第一项的立法问题,认为“该规范的实质缺陷在于对”生命“和”社会保障“价值的错误排序”, 质疑规定中的48小时是否有法律和医学依据?是否有利于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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