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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违约责任的特征

劳动合同违约责任的特征

劳动合同违约责任的特征

新员工入职到新的单位时候,需要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签了才保障自己的劳动关系的合法性,要是自己没有签订劳动合同,自己的权益就可能会受到公司的侵犯。《劳动合同法》中规定,当事人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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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方的劳动合同违约责任

违约金是指合同中约好的,当事人一方不实行合同时向对方交纳的一定数额的金钱。乙方的劳动合同违约责任:
(1)劳作者违背效劳期约好要求提前解除合同的,应当依照约好向用人单位付出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越用人单位供给的训练费用。不得超越效劳期尚未实行部分所应分摊的训练费用。用人单位与劳作者约好效劳期的,不影响依照正常的薪酬调整机制进步劳作者在效劳期期间的劳作报酬。从此规定看,假如没有训练费就不能约好违约金。
(2)用人单位与劳作者能够在劳作合同中约好保守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作者能够约好离职后竟业约束条款,为确保这些约好能够履行能够约好违约金。除上述两种景象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作者约好由劳作者承当的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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