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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合同还款顺序

借款合同还款顺序

借款合同还款顺序

合同的订立又称缔约,是合同双方动态行为和静态协议的统一,它既包括缔约各方在达成协议之前接触和洽谈的整个动态的过程,也包括双方达成合意、确定合同的主要条款或者合同的条款之后所形成的协议。合同一般都是双方的法律行为,只有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才能成立,也就是说订立合同是一个动态的过程,不论以何种方式订立协议都必须经过要约和承诺这两个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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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合同还款的顺序具体是怎么样的呢?

一、逾期还款违约金(或利息)的数额如何确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之规定,在民间借贷案件中,当事人关于逾期还款利息或违约金的约定不能高于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
逾期还款违约金是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出来的,并且要按中国人民银行调整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相应调整,应参照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分段计算。
如果债权人在诉讼中既主张逾期还款违约金又主张逾期还款利息,则折合后应以不高于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为宜,法院对超出部分不予支持。
二、借款合同未约定归还顺序时,是先归还利息还是先归还本金?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债务人除主债务之外还应当支付利息和费用,当其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时,并且当事人没有约定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顺序抵充:(一)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二)利息;(三)主债务”之规定,从既保护债权人又保护债务人的角度,如果当事人在借款合同中并没有约定本金与利息、实现债权的费用的支付顺序,而债务人的还款不足以支付所有债务时,法院应认定为债务人的还款先归还约定或法定需支付的为实现债权所需的费用,如有盈余,再冲抵到期利息,最后再归还本金。
以上是借款合同还款的顺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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