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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房贷未还完怎么办?

离婚房贷未还完怎么办?

现在的夫妻在婚前一般都会以双方的名义购置房屋,这样子在老一辈看来也才算真正的成家立业,但是屋价高涨,一般都会选择以首付加向银行贷款的形式买房来分散经济压力,可是如果婚后出现感情破裂最终走向离婚,这个离婚房贷未还完怎么办呢?接下来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离婚房贷未还完怎么办?

离婚时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区分为2种情况:  

1、一方婚前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2、双方结婚后共同贷款购买的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 当事人就前款规定的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权后,有争议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

(二)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三)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

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 当事人就前款规定的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权后,有争议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实施)第1087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实施)

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可见,对于离婚房贷未还完的情况,首先还是尊重的是夫妻双方的建议,如果双方友好协商房产的归属,那么房贷就由产权归属方承担了,而之前的非产权方的损失就由现在的产权方进行补偿,实在协商不下来的,才会诉诸法律,按照当时的实际情况判其归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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