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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参与经营合伙协议

不参与经营合伙协议

不参与经营合伙协议

合伙联营是一种联营组织,但不具备法人资格,它的民事主体仍然是参加联营的各成员。因而,对联合体的债务,由联营各方承担无限责任或连带责任。根据规定,企业之间或者企业、事业单位之间联营,共同经营、不具备法人条件的,由联营各方按照出资比例或者协议的约定,以各自所有的或者经营管理的财产承担民事责任。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协议的约定负连带责任的,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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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不参与经营有哪些弊端

股东不参与公司经营的弊端包括不了解公司的经营情况、 不清楚其他股东或者主要管理人员是否存在侵害公司利益的行为等。

公司法

第四条 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

第五十四条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九十七条 股东有权查阅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对公司的经营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股东不参与公司经营也是利弊共存的,有些人可能是在其他单位上班的情况下,又以股东的身份对某些公司进行了投资,这种时候不是说必须要辞掉自己当前的工作,然后参与投资公司的运营,但是如果股东不参与运营的话,也很难了解公司的实际经营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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