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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签订地收购地

合同签订地收购地

合同签订地收购地

合同的订立又称缔约,是合同双方动态行为和静态协议的统一,它既包括缔约各方在达成协议之前接触和洽谈的整个动态的过程,也包括双方达成合意、确定合同的主要条款或者合同的条款之后所形成的协议。合同一般都是双方的法律行为,只有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才能成立,也就是说订立合同是一个动态的过程,不论以何种方式订立协议都必须经过要约和承诺这两个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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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定由合同签订地法院管辖——但合同签订地不明确的,约定无效



    北京一中院受理的一起有关管辖权异议的上诉案件中,甲乙公司在合同中约定由合同“签订地”法院管辖,但是合同的签订地并没有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只有甲公司在其所持的合同文本的首页以手写的方式载明合同签订地为“北京市海淀区”,但是乙方所持的合同文本中并未载明相应内容。在甲方主张合同签订地为北京市海淀区时,乙方提出异议。北京一中院裁定也认为该等行为并不构成双方就合同签订地达成了一致,所以最终裁定管辖约定无效,案件不能按照管辖约定来确定管辖法院,应依照法定管辖确定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因此,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对管辖法院进行约定,但是约定一定要足够明确,不能只有简单的“由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管辖”而不明确“合同签订地”具体位于什么地方。因为在实际生活中,合同签订地的证明是十分困难的,并且证明过程也费时费力。所以,在合同签订一开始就直接明确合同签订地是哪里对于当事人权益的保障将会更为有效。而根据法院的判决,我们也可以得知,“明确”一定要达到能够定位基层法院的地步(因标的额过大而直接由中级法院或高级法院管辖除外),如果仅仅约定由某市法院管辖,如北京、上海或南京,因为该地有多个区县,所以无法确定基层法院,进而导致约定无效。


  民事诉讼当事人应提供及时证据这是肯定的,如何收集这样就会有一些麻烦了,对于这个问题我们是要及时的进行证据的收集,并且要保证证据的正确性还有准确性。不能自己捏造证据,因为捏造证据是违法我们国家的法律规定是会受到处罚的,所以说收集证据我们要通过合法的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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