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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户口户主和宅基地

农村户口户主和宅基地

农村户口户主和宅基地

农村宅基地只是一种使用权,所有权归村集体。农户对宅基地上的附着物享有所有权,有买卖和租赁的权利,不受他人侵犯。房屋出卖或出租后,宅基地的使用权随之转给受让人或承租人,但宅基地所有权始终为集体所有。出卖、出租房屋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农户建造房屋及小庭院使用土地,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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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户口,无房无宅基地

  一,农村户口,无户单身汉,只是申请农村宅基地的相关条件之一,但不是唯一条件,申请当然可以提出,能不能批准,要看当事人村领导的综合测评,符合申请宅基地的村民有很多,但是每年的宅基地指标是有限的。
  二,农村宅基地的申请条件:
  第七条农村村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宅基地:
  (一)因子女结婚等原因确需分户,缺少宅基地的;

  (二)外来人口落户,成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没有宅基地的;
  (三)因发生或者防御自然灾害、实施村庄和集镇规划以及进行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搬迁的。
  第八条农村村民需要使用宅基地的,应当向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由村民委员会公布并提交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经讨论同意并公布后,逐级报乡(镇)土地管理机构、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和县(市)人民政府审批。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村民委员会应当公布批准使用的宅基地。
  三,农村村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使用宅基地:
  (一)年龄未满十八岁的;
  (二)原有宅基地的面积已经达到规定标准或者能够解决分户需要的;
  (三)出卖或者出租村内住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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