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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城镇户口的认定

关于城镇户口的认定

关于城镇户口的认定

传统家事纠纷案件,一般是指涉及家庭内部成员之间的案件,如离婚、赡养、抚养、扶养、继承、分家析产等,现在已经涵盖了婚姻无效、撤销婚姻、离婚后损害责任、人身自由权、夫妻财产约定、婚生子女否认、生父确认、同居关系析产和探望权、监护权、被继承人债务清偿、遗赠抚养协议、涉外婚姻和涉老婚姻等,随着社会转型的凸显和深化,家事纠纷衍生的新类型案件呈现多元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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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城镇户口的认定是怎样的,谁知道啊

你好,关于城镇户口的认定,在《复函》中,最高人民法院引用词汇为“城市”,而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四年全省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精神中 “农村居民到城镇、城市务工、生活、学习,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条‘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的规定,可以按经常居住地更高的标准确定赔偿”,引用的则是“城镇”。从词义理解上,城镇的外延大于城市,因此究竟该以城镇为准还是以城市为准?笔者以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条“赔偿权利人举证证明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高于受诉法院所在地标准的…(略)”,“城镇”更加符合立法本意。

    2、城区镇与非城区镇的区别

    按照国家统计局《关于统计上划分城乡的暂行规定》, “城镇是指在我国市镇建制和行政区划的基础上,经本规定划定的区域。城镇包括城区和镇区”。在一般观念上,是否属于城镇一般以其地理位置、距离中心城市的远近等因素综合判断。在基层单位,城镇范围的争议主要存在于非城区所在镇的方面,范围是否能扩大到任何以镇名义命名的基层单位。以笔者所在永修县城为例,县城所属镇为涂埠镇,另有吴城镇、柘林镇、虬津镇等11个下辖镇,在涂埠镇外的镇上工作生活是否能认定为法律规定中的城镇居民?司法实践中有的法院认为,相关司法解释中的城镇只限于城区镇,扩大到其他镇区超出法律范围。但笔者以为,法律赔偿是为了弥补当事人的经济损失,如果当事人生活消费于各镇社区的,鉴于在同一县城内各镇的消费水平基本持平,可以认定其为城镇居民。因此,凡居住生活在各非城属镇下辖居委会区域的农业户口居民,如其主要收入来源应当在其居住所在范围的非农无收入,可以以城镇居民标准计算赔偿金,当然要排除因农闲偶尔在镇集上生活居住的闲散人员。对于兼种田兼做劳务收入的居民,对主要收入的证据因由其自行提供,证明不充分的不能以城镇居民论。

    3、行政区划的乡镇划分与户籍登记不一致的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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