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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总则出生时间认定适用特别法优于一般法吗?

民法总则出生时间认定适用特别法优于一般法吗?

《民法典》2021年1月1日即将生效,《民法总则》相应废止。

民法总则出生时间认定适用特别法优于一般法吗?

出生时间认定

关于法律适用问题,有关出生时间认定的法律规定,是否适用特别法优于一般法,根据《立法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同一机关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新的规定与旧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新的规定。

因此,适用特别法优于一般法原则的前提是同一机关制定的法律。

对于出生时间的认定规定:

《民法典》第十三条 自然人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第十四条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

第十五条 自然人的出生时间和死亡时间,以出生证明、死亡证明记载的时间为准;没有出生证明、死亡证明的,以户籍登记或者其他有效身份登记记载的时间为准。有其他证据足以推翻以上记载时间的,以该证据证明的时间为准。

户口登记条例》第七条 婴儿出生后一个月以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向婴儿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

弃婴,由收养人或者育婴机关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

综上所述,特别法优于一般法原则,应以是否是同一机关制定的法律为前提,《民法典》明确规定了自然人出生时间的认定,以出生证明记载时间为第一选择,没有出生证明的,以户籍登记或其他有效身份登记记载时间为准,在有证据推翻出生证明记载、户籍登记记载的情况下,以相关证据记载时间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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