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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保险产品的法律主体包括哪三方

代理保险产品的法律主体包括哪三方

(1)、保险合同的当事人:保险人亦称承保人,保险人是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公司。投保人亦称要保人,是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保险合同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
投保人必须具有一定的条件,投保人必须具有相应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投保人必须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
(2)、保险合同的关系人:被保险人是其财产或者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受益人是由被保险人或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
(3)、保险合同的辅助人:保险代理人是根据保险人的委托,向保险人收取保险代理手续费,在保险人授权的范围内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单位和个人。

代理保险产品的法律主体包括哪三方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 第一条

 当事人订立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根据保险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被保险人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可以采取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可以在合同订立时作出,也可以在合同订立后追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保险合同并认可保险金额:(一)被保险人明知他人代其签名同意而未表示异议的;(二)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指定的受益人的;(三)有证据足以认定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投保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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