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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年假赔偿的规定是怎样的

劳动法年假赔偿的规定是怎样的

劳动者休假长短,《劳动法》里有明确规定。每个劳动者都应得到相应的尊重,在有法律约束的前提下,单位管理人员更应该使劳动者的权益得到保障。国家法定节假日期间,劳动者们应该有权利休假。如果企业单位为了保证利益,那么员工应该得到相应的补偿。年假是每个人都很关心的,那么劳动法年假赔偿的规定是怎样的呢?

劳动法年假赔偿的规定是怎样的

对于劳动法年假赔偿的规定,带薪年休假与社会保险一样是员工的法定权利,相关法律法规虽实施多年,实践中还是不尽如人意,也存在一些误解。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3条规定: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4条规定:年休假天数根据职工累计工作时间确定。职工在同一或者不同用人单位工作期间,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视同工作期间,应当计为累计工作时间。故员工应当享受的带薪年休假天数是根据员工全部的累计工作年限确定的,而不是根据本案中所谓“本单位”工作年限确定。如果某一员工在数个单位的累计工作年限已经超过二十年,故应当享受两周的年休假。实践中很多用人单位都理解为是根据员工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确定年休假天数,该理解不符合法律规定。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5条规定:“职工新进用人单位且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当年度年休假天数,按照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折算确定,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第18条规定,本办法中的“年度”是指公历年度。实践中很多单位的土政策是到本单位工作1年以后才可以享受年休假,这也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关于应休未休年休假工资的计算标准,《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10条规定,用人单位经职工同意不安排年休假或者安排职工年休假天数少于应休年休假天数,应当在本年度内对职工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按照其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其中包含用人单位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按照此规定,如果员工有1天未休年休假,那么该1天上班公司应支付3倍工资,但由于员工当天的工资,在当月已经正常发放了该1天的工资,所以在员工离职时,单位还需要另支付2倍工资的差额,总计就是该1天上班,单位支付3倍工资。另《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11条规定,计算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日工资收入按照职工本人的月工资除以月计薪天数21.75天进行折算。前款所称月工资是指职工在用人单位支付其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前12个月剔除加班工资后的月平均工资。在本用人单位工作时间不满12个月的,按实际月份计算月平均工资。

《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因此,根据“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300%的工资报酬是对劳动者的劳动付出给予的工资报酬,与带薪休假的日工资没有关系,两者没有交叉重叠关系,带薪休假的日工资是一种制度性的安排,与劳动者是否加班没有必然关联,所以不应该扣除。

以上的例子是关于法定节假日,劳动者的工资报酬该怎样计算。用人单位应该将员工的利益放在第一位,每个劳动者都应得到尊重。如果你想将利益扩大,那么员工的利益首先就应该的得到保证。劳动法年假赔偿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将其作为最低标准,优秀的人才才是利益的增长点。如果您还有相关问题没有得到解决,可以咨询本站的相关律师。

标签: 赔偿 劳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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