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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婚姻离婚子女应该如何判决

事实婚姻离婚子女应该如何判决

一、事实婚姻离婚子女应该如何判决

事实婚姻离婚子女应该如何判决

我国所有子女适用相同的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及相关司法解释,子女抚养权分配一般遵循如下原则:

1、两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2、父母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

3、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的,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优先考虑:

(1)已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其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严重疾病。

4、双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5、对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二、法律依据:

《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一条

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三条

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想要争夺这类抚养全的当事人应积极的提供案件证明。证明自身更有利于抚养这类子女,子女如在10岁以上的,还应考虑这类子女的意愿。如子女想要和自己生活的,人民法院根据法律规定,可以判处这类抚养权益的归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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