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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养法规定送养人应具备哪些条件?

收养法规定送养人应具备哪些条件?

随着《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实施)颁布,《收养法》将废止。

收养法规定送养人应具备哪些条件?

《民法典》规定送养人应具备哪些条件?

根据我国《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实施)之相关规定,收养儿童需要具备以下情况才能被送养:十四周岁以下、无父无母或者父母有特殊困难不能抚养孩子的。

《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实施)第一千零九十四条规定,只有具备以上条件才能送养子女,送养人需要具备以下条件:

1、孤儿的代理监护人

2、福利院

3、有特殊困难的亲生父母

也就是说孩子在没有父母的情况下,以平时照料抚养孩子的人在没有继续抚养能力的情况下,可以将孩子送给其他人抚养。需要去有关部门办理正规收养手续;虽然是亲生父母,但父母双方无法承担抚养孩子能力的(再送养孩子以后,不得在生育子女);还有就是福利院机构,孩子被送往福利院后,福利院是可以筛选申请领养孩子的父母并将孩子交付收养请求人达成收养关系。

但又同时收养人也需要具备以下条件才能形成收养关系:收养人没有其他子女、收养人有能力承担被收养孩子的生活以及教育条件,收养人必须三十周岁但又同时提出收养人与被收养人存在三代以内的血亲条件的,不受到被抚养人年龄的限定;华侨收养三代以内的血亲的,则不受到收养人有无子女的限制。

简而言之收养人必须符合以上条件,而送养人也必须符合具备被送养人暂时监护资格、亲生父母特殊困难无法进行抚养并且不再生育子女的或者福利机构具备合法资格的,就能送养孩子。又同时在办理收养关系时要去公证机关、政府进行公证或者登记,使其领养关系具备合法效力。收养关系正式生效以后还要去公安机关办理户口变更。原抚养关系随着收养关系的生效而终止原关系。亲生父母也不在于孩子具备法律上的抚养赡养义务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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