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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福利院收养条件

社会福利院收养条件

下列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
(一)丧失父母的孤儿;
(二)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
(三)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儿童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一)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
(二)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三)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条 无子女的收养人可以收养两名子女;有子女的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
收养孤儿、残疾未成年人或者儿童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可以不受前款和本法第一千零九十八条第一项规定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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