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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效婚姻的内容主要有哪些

无效婚姻的内容主要有哪些

无效婚姻的内容主要有哪些
律师解析: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的;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二、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三、未到法定婚龄的。
四、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
五、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
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利益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婚姻无效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三)未到法定婚龄。、
《婚姻登记条例》第六条
办理结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登记:
(一)未到法定结婚年龄
(二)非双方自愿的
(三)一方或者双方已有配偶的
(四)属于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
(五)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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