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普法百科网 >

婚姻家庭 >离婚 >

离婚协议书该怎么写?

离婚协议书该怎么写?

离婚协议书该怎么写?

很多当事人都来咨询离婚协议的写法问题,本以为离婚协议只要是当事人自己协商清楚,形式上完整,尽量消除隐患,能顺利通过民政机关审核并且能够办理离婚登记就可以了,但是最近越来越多的离婚后财产纠纷、变更小孩抚养权纠纷的案件,让我们又重新审视了离婚协议的重要性,以下是关于离婚协议写法的几点注意事项,希望能有更多的人在写离婚协议时就能认真对待,以免以后纠纷不断。

第一、离婚协议的形式要符合民政机关的要求

如何写离婚协议书?内容固然重要,但是离婚协议的形式却往往被当事人所忽视。想必大家都知道办理协议离婚需要到民政机关办理登记手续,而办理离婚登记手续首先就要有一份合格的离婚协议,如果你写的离婚协议不符合登记机关的要求,他们是不会给你办理登记手续的。比如说,有一个当事人找我给她看离婚协议,我只看了她离婚协议的标题我就告诉她,这个协议民政机关通不过,为什么呢?她的离婚协议的标题写的是“夫妻离婚财产分割协议”,这样写为什么不行。首先离婚协议所要解决的问题不光光是财产问题,还涉及到你们夫妻双方是否同意离婚、孩子有谁抚养等很多婚姻家庭的问题,你这个协议的标题限制了你这个协议的内容,民政机关怎么能够通过呢?所以大家在起草离婚协议时,不要单单重视了内容,而忽视了形式,从而在民政机关吃闭门羹。

二、离婚协议的内容大概分一下几个方面

1、夫妻双方是否对离婚达成共识;

2、婚生子女的抚养权抚养费问题达成合意;

3、夫妻对婚内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达成合意;

4、夫妻的债权债务达成合意;

5、其他。

起草离婚协议可以从以上5点开始入手,有则写上,没有则可以不用写。

三、离婚协议的内容要具有可操作性

写离婚协议除了可以按照以上几个方面的内容来起草,值得注意的是协议还必须要具备可操作性,这个可操作性可以分两个方面来说:

首先,离婚协议应该是夫妻双方的合意,但是在现实生活中往往是一方起草离婚协议,让另一方签字。既然离婚协议应该是双方的合意,那么在写离婚协议时也应当尽量考虑一下对方的可接受程度,否则如果对方不在离婚协议中签字,这个协议也就是一纸空文。

曾经有一个当事人拿着起草好的离婚协议找我咨询,我看完后感觉这个协议对她十分有利,夫妻几处的共同房产都归女方所有,而且孩子的抚养费用每月也十分可观,我就在细节上给这位当事人做了一些咨询。她听后跟我说她前面也咨询了很多律师,那些律师都建议她这也争取,那也争取,这样有利那样有利的,但是你为什么就这么简单的几点?我说,这个协议从大方向上来说对你已经十分有利,如果你还在细枝末节的地方和对方斤斤计较,很有可能把对方弄烦了,而不签这个离婚协议,这样你什么都得不到,如今男方着急和你离婚所以可以在财产方面不和你计较,但是如果你还步步为盈一点儿也不让,很有可能对方反悔,这样很难说今后谁的利益最大。我说的这一点也是很多当事人很容易疏忽的地方,在离婚时刻意追求自己的利益最大化反而得不偿失,对方拒绝签字。这就是我们要强调的内容需要有可操作性,否则离婚协议就是一张白纸——无用。

其次,离婚协议要在法律层面具有可操作性。很多当事人在离婚协议的内容上写的很详细,很完备,但是往往忽视了离婚协议生效后的法律可操作性,从而造成对方在不履行协议时法律的无法介入,这个时候就算有天大本事的律师估计也很难挽回你的损失,所以我们建议你最好能够带着你的离婚协议去找专业律师给你把把脉,以免以后造成你无法挽回的损失。

四、离婚协议书中的兜底条款

经常有人咨询离婚后发现原来的财产分割协议不公平,或是对方隐瞒了夫妻共同财产,想重分或是再分财产。遇到这种情况,首先要看原来的离婚协议书是怎么约定的。通常来说,如果协议书里有“双方各自名下的财产归各自所有”这样的兜底条款,再想推翻原离婚协议要求重新分割或是再次分割就很难了。如果离婚协议书里有“双方其他财产无争议”这样的兜底条款,那还得看具体情况,如果对方隐瞒了较大数量的财产,我个人认为无论从公平角度还是从当事人本意上讲,还是可诉的。如果离婚协议书里没有兜底条款,那除了已经分割的部分外,对于没有处分的部分完全可以要求再次分割。具体到实践中,用不用兜底条款,用什么样的兜底条款,那就要因人因事去选择对自己最有利的表达形式了。

很多人认为起草离婚协议是一件很简单的事,然而实际上要在法律层面上写好离婚协议真的是一门艺术。

标签: 协议书 离婚
  • 文章版权属于文章作者所有,转载请注明 https://pfbkw.com/jiating/lihun/o4djp.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