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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案件当事人是否必须到庭

离婚案件当事人是否必须到庭

离婚案件当事人是否必须到庭

许多人在婚姻感情破灭后,因某方面不合而向法院提交了离婚诉讼,那么在法庭中,法官进行判决时,双方当事人是否都必须到庭呢?

一、离婚案件当事人是否必须到庭

在一般的情况下,民事诉讼案件中的当事人是可以委托他人代自己出庭进行诉讼的,可以是律师,也可以是法院许可的其他公民。但是在离婚案件中,如无特殊情况导致无法到庭的,当事人必须到庭。

二、按照我国《民事诉讼法》和我国《民法典》的规定:

1、法院审理离婚案件适用调解的原则。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的时候,首先应当进行调解,调解必须是在自愿以及合法的原则上进行,对于无法调解的,必须要及时判决。在所有的民事案件中,法院都会第一时间判断其是否能进行调解,若能调解,就无须进行判决。若调解不成功,则会对诉讼下判决。

2、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关于离婚诉讼的规定,也规定了在审理离婚案件的时候要先进行调解,对于男女双方的夫妻感情确实是已经破裂了的,没法调解的,法院判决准予离婚。

《民法典》(2021.1.1生效)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诉讼离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所以法院判决离婚的一项重要因素是当事人双方的婚姻感情是否破裂,以及无法挽回。并且由于夫妻双方感情比较微妙,难以表达,委托代理人也无法将当事人的感情情况描述到位,使得法院难以进行调解及下判决。因此当事人若无特殊情况,必须到庭。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也规定了,离婚案件中,当事人必须到场,哪怕此案件中原告或被告有代理诉讼人。如果的确是因为特殊情况而不能准时到庭,必须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并明确表明本人对此段婚姻的态度和决心。使得法院可下判决。

但对于《民事诉讼法》中的离婚诉讼代理中,并没有详细说明哪些“特殊情况”,具体还需法院法官进行判定。

但若是因特殊情况无法到庭,也没有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按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如果原告收到了法院传唤,无正当理由不按时到庭或是中途退庭,可按照撤诉处理;若被告反诉,可按照缺席处理。

在离婚案件中,缺席判决仅可以在特殊情形中使用,如一方仅进行离婚诉讼,而双方提交的证据和资料足以使法院查清事实,只要委托代理人准时到达法庭,法院虽无法进行调解,但仍可进行诉讼。本站有在线律师,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欢迎您随时咨询。

标签: 案件 到庭 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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